渠县人民政府关于渠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春节将至,为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一)渠城东至 渠县 汽车站、南至 渠县 盐厂、西至生命通道连接线、北至长德商贸城以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二)华蓥山系所属的区域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二、公安部门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组织专门警力开展巡查,严厉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行为;县安监局、县工商质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监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路面检查,严密防范、监控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和违反许可事项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各乡镇要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燃放的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行为,均可向公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
三、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渠县 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