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心城区禁放烟花爆竹 违反规定最高罚500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 26日下午,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被提交会议表决。最终,会议以46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的结果通过该《规定》,成都中心城区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放区域:中心城区及车站、医院等公共场所
《规定》第三条明确:“本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在第十五条对“中心城区”作出解释,即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及其他区(县)伸入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
不过,《规定》第三条也指出,中心城区内的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可以在指定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除此之外,“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对于中心城区意外的成都其他区域,《规定》指出,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在这些地方,《规定》第四条罗列了禁止燃放的特定区域,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车站、地铁、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内;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商场、集贸市场和文化娱乐体育场馆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禁止行为:烟花爆竹禁上公交车 不得托运夹带
《规定》第六条明令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同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在燃放烟花爆竹时,《规定》也要求不得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等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不得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
发现他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并影响到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怎么办?最好是及时举报。《规定》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处罚措施:违反规定燃放的最高可罚500元
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最高可能被罚500元。《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同时,小孩子燃放烟花爆竹需要有大人陪同,若违反规定,大人得承担责任。《规定》第十二条提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规定》同时提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