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统一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05.01.2015  17:13
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办公室

各市(州)建设岗位培训管理部门,有关建设类培训机构:

为保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以下简称“职业标准”)有效贯彻实施,统一规范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核发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14〕53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明确通知如下:

一、培训管理

(一)现场专业人员根据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和考试。

(二)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培训的机构,应具

有培训资质、并具备建设类专业培训必要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于每年的三月、九月,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岗位培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报材料报四川省建设人才服务大厅窗口,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培考办”)批准备案。

(三)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拥有一支稳定、高素质的专业教学管理队伍,严格按照《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并认真组织教学,保证教学质量。学员的培训到课情况、教师授课情况等均须有备案记录。

(四)培训机构应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岗位培训办班管理的通知》(川建培﹝2014﹞29号)要求,在培训开班前将真实、准确的教学计划及课程表报厅培考办备案。

(五)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教材由各培训机构及报考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培训教材。

(六)培训机构应规范培训招生行为,不得虚假宣传招生、不得挂靠招生。对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培训机构,将取消其备案。厅培考办对培训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也将取消其备案。培训机构的备案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培训收费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违规收费。

二、考试管理

全省岗位培训考试考务的组织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建设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考务工作细则》执行,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一)考试岗位及时间

考试岗位包括已纳入职业标准的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标准员、劳务员和虽未纳入职业标准但已实施省统考且有一定规模的预算员、试验员、测量员等岗位。全省对已纳入职业标准岗位的考试,原则上每年统一组织2次;对未纳入职业标准岗位的考试,每年统一组织1次。考试具体安排由厅培考办每年适时行文明确。

(二)考试科目及方式

现场专业人员各岗位考试均设《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两科,以闭卷笔试方式进行。

(三)考试命题及阅卷

厅培考办依据《四川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考试大纲》统一进行命题,实行计算机组题。

厅培考办统一组织阅卷,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

(四)报名组织

1.报考条件

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的现场专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报考多个岗位,但同一时间不可兼报。

(1)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在岗从事相关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2)课程设置中有1年职业实践环节,且完成相关专业课程学习和集中实训的“双证制”院校应届毕业生。

报考岗位按《“双证制”院校建设类专业学生对口报考岗位培训考试的通知》规定执行。

(3)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人员。

2.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可通过四川建设人才网(http://www.scbuilder.com)《四川建设岗位培训考试管理系统》上报相关信息。

3.报名资格审查

考试报名点要严格进行报名资格审查,确保报考人员上报数据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三、证书管理

(一)证书核发

对于参加已列入职业标准的土建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标准员等岗位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厅培考办颁发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对于参加未列入职业标准的预算员、试验员、测量员等岗位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厅培考办颁发由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

(二)证书换发

现持有《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在原证书有效期届满时,通过继续教育的方式,换发《考核合格证书》或新版《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未满的,不集中进行统一换证,《培训合格证书》继续有效。

持有《考核合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三年内完成不少于96学时、其中面授不少于24学时的培训。培训机构在证书签注事项栏中填写继续教育有关内容,当地建设岗位培训管理部门签注盖章。

(三)证书变更

1.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可向当地建设岗位培训管理部门申请补发。办理时须填报《证书遗失办理申请表》,提供遗失声明(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或在四川建设人才网上发布),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2.因个人信息与证书信息不一致或证书污损的,持证人可向当地建设岗位培训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换发时须填报《证书换发办理申请表》,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交回证书原件。

3.因持证人原因需将证书作废的,持证人可向当地建设岗位培训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办理时须填报《证书注销办理申请表》,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交回证书原件。

(四)证书吊销

持证人有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建设岗位培训管理部门审核上报,经厅培考办核实后吊销其证书,并收回证书或者公告证书作废。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证书查询

证书信息可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

(http://www.scjst.gov.cn)查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