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冒领稽核工作现状分析及建议

16.12.2016  09:36

养老保险基金是维护和发展养老保险事业而储备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保障退出社会劳动后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即终止发放养老金。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是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重点工作之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以来,死亡冒领养老金的现象就一直存在且难以杜绝。

一、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冒领稽核工作的现状

从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冒领案件时有发生,虽然单个案件金额微小,但在整个稽核案件中呈现高发、多发的特点,冒领基金追回难度较大,司法难以介入,容易形成积案。截止2015年底,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冒领案件804件(占全县968个稽核案件的约83%),其中往年积案570件,当年完成追回291件;2015年新发生234件,完成追回106件。每件死亡冒领涉案金额平均约为460元。截止2016年7月,我县稽核未追回死亡冒领历年累积347件209468元。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冒领的特点及难以追缴的原因

(一)死亡冒领的特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待遇低、对象家庭相对困难、覆盖面大、取证难、无丧葬补助制度以及由不同行政主体分级经办的特点。同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至今还未制定专门的基金稽核办法,各地的死亡冒领稽核工作主要依靠县乡村干部劝说催收和群众的自觉性,缺乏法律手段的有效支撑。

(二)死亡冒领易发生的原因

1.农村青壮年基本外出务工,因假期等原因,一般将老年人的丧事办完后即离开。因无其他死亡待遇,其亲属很难按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死亡注销登记。

2.异地居住人员易发生滞后办理注销手续,从而产生死亡冒领现象。异地居住参保人员死亡,其亲属一般不会主动按时申报注销登记,当地村社干部也不可能及时掌握其生存状况,往往是在每年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时才能发现,因此形成滞后注销登记并产生死亡冒领。

3.因村社经办人员未及时掌握参保人员死亡情况而产生跨月申报后冒领的问题。

(三)死亡冒领追缴难度较大的原因

1.根据有关规定,出现冒领情况的,可在应继承的个人账户余额中先行抵扣追回。但目前死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本上是1951年以前出生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无个人账户资金抵扣。

2.农村老年人普遍收入低,除养老金和为数不多的粮食直补外,自身基本无其他收入,偿还能力低。因此,追缴冒领养老金很困难,还存在引发其他社会问题的风险。

3.对异地居住人员送达通知和催收都比较困难。

4.死亡冒领积案中孤寡老人死亡和成户死亡家庭实际已无追缴的可能。

5.死亡冒领一般金额都微小,难以启动司法程序,因此,司法介入追缴的可能性小。

6.村委会(社区)没有成立专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是其工作的一部分,由于经办人员少且工作繁杂,面对居住分散、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农村老年居民,难免出现管理服务工作不细致、简单化的问题。

三、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冒领稽核工作的建议

(一)应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出台专门的《稽核办法》,以利于死亡冒领稽核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做到程序合法、经办有序、职责分明,也为司法介入打下基础。

(二)加大村(社区)干部培训力度,增强村社干部红线意识。加强与公安、计生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定期对比和数据共享机制,有效防范死亡冒领的发生。

(三)尽快建立丧葬补助制度。丧葬补助制度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实践中已充分证明是降低基金风险非常有效的手段,有利于提高死亡人员的遗属办理注销登记的积极性,有效防止非主观故意的死亡冒领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有助于减少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

(四)将稽核追缴纳入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范畴,建议实行奖励办法,以追缴到位的金额和笔数核定一定的奖励额度。

(五)建议出台积案核准注销的配套规定。对金额微小且情况已查明,但涉案亲属生活窘困,无偿还能力,又难以启动司法追查程序的积案以及涉及成户死亡家庭已无追回可能的积案进行批准核销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