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开展“十三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期评估

20.07.2018  11:11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加快推进“十三五”后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通知,决定对《“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开展中期评估。
  两部门要求对本地区实现两个《规划》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分析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结合本地区执行两个《规划》的情况,提出下一步推动两个《规划》实施的具体举措和政策建议。两个《规划》中期评估的时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根据通知,评估可采取重点与全面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进度与结论相结合的方法。突出重点和全面兼顾,对两个《规划》总体推进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重点评估;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客观分析实现两个《规划》目标任务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原因;针对两个《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及各项目标和建设任务提出评估结论,即:进度超前,可以提前完成;进度良好,可以如期完成;进度较慢,需要加大力度推进。对进展较慢和情况变化的,要进行具体分析,查找问题,提出后两年加大工作力度的具体举措。
  按照编制指南要求,各地在编制《“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时,要结合本地区的所处区域定位,如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及近岸海域汇水区域)的新建城镇等地区特点,分别对污水处理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再生水利用率等主要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同时,评估报告还要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初期雨水污染治理、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治理等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及投资及资金筹措情况、保障措施完成情况等内容。
  在编制《“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时,要结合本地区特点,分别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原生垃圾“零填埋”、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全覆盖、焚烧处理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百分比、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对“十三五”末是否可以完成《规划》目标进行预测。同时,评估报告还要包括无害化处理设施、垃圾收运体系、存量治理、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分类等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及投资及资金筹措情况等内容。 (宗 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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