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垃圾不分类投放 个人最高罚200元

22.11.2014  07:39
  ■王云涛/漫画

  广州拟对垃圾不分类开罚,相关规定昨起征求意见

  ■新快报记者 占文平 通讯员 陈桃源

  垃圾不分类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投放,个人最高罚200元,单位最高罚2000元;每个住宅小区至少要设置1个可回收物和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否则物管将面临至少1万元处罚。昨日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在广州市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乱扔建筑垃圾个人最高罚500元

  《规定》将生活垃圾分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或者不按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2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2000元罚款;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200元-5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3万元罚款。

  小区分类垃圾桶由物管负责设置

  想垃圾分类,但小区里没有分类垃圾桶怎么办?对此,《规定》设置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均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如何确定?《规定》明确:(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责任人;(二)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三)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为责任人;(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商铺等经营场所,机场、火车站、公交站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区城管部门指定责任人。

  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1万元-3万元不等罚款;没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的,处500元-1000元不等的罚款。

  《规定》还明确了垃圾桶的设置标准:居民住宅区收集点应当配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个住宅区或者社区至少设置1个可回收物和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商务、办公、生产区域应当配置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关注焦点

  垃圾混运

  最高罚3万

  新快报讯 现实中不少市民吐槽,自己将垃圾分类了,但最后收垃圾还是将其混在一块运。《规定》明确表示,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违反规定,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处5000元-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处5000元-5万元不等的罚款。生活垃圾在转运站没有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或者没有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的,处5000元-3万元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意见反馈

  一、截止时间:2014年12月20日

  二、反馈途径: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市法制办官网(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5.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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