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专项检查的通知

08.03.2016  10:36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安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6〕1号)要求和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期省外几起非煤矿山事故教训,加强地下矿山风质检测和应急能力建设,有效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展一次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专项检查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深刻吸取去年12月以来云南、辽宁、山东、陕西四海接连发生的6起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按规定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全面提升地下矿山应急能力,严防井下中毒窒息事故发生。

二、检查内容

(一)地下矿山企业是否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等规定、规范的要求,足额配备、配齐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等设备。

(二)地下矿山企业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教育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教育培训应包含自救器、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以及应急救援等内容。

(三)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的日常使用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即日起至4月底,各地下矿山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二)5月,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三)6月,省安全监管局进行督导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地下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足额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必须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出现报警严禁进入。必须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分钟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量,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县级安监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的地下矿山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市级安监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地下矿山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确保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不按规定配足配齐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一律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省局将加大督导检查力度,重点对各市(州)、县(市、区)安监部门专项检查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采取对企业随机抽查的形式倒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对专项检查开展不力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将予以通报。

(三)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地下矿山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的配备情况,认真分析地下矿山在防中毒窒息事故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于6月20日前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书面报省安全监管局。

联 系 人:魏建军

联系电话:028-86632381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