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购物后在门店摔倒受伤 店主承担部分责任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讯 (旷心怡 记者 邓植元)顾客在进行消费活动时在商店门口摔倒,店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近日,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店主承担部分责任,应予以赔偿。
买牛肉不慎滑倒
2013年9月15日,杜某在阆中某食品公司所经营的位于阆中市礼拜寺街的门店购买牛肉。当杜某购买牛肉后离开店铺,路过该门店左侧的斜坡水泥路时,不慎滑倒受伤。
杜某滑倒后,当即被送往阆中市人民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杜某为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7天后才得以出院。随后,杜某对自己的受伤情况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
找店主说理 责任谁来担
拿到伤残鉴定的杜某,认定就是因为商店的斜坡太滑,才导致自己受伤,商店必须承担责任。杜某立马找到该食品公司要求赔偿,可食品公司却有着另一种说法。
食品公司的责任人告诉杜某,虽然导致他滑倒的斜坡水泥路的确是公司修建的,但修建这条路的目的是方便公司运输货物,公司不仅在斜坡水泥路面上勾画了线槽用于防滑,还在门店前修建了三级阶梯供行人进出。对于杜某的赔偿要求,公司负责人拒绝接受。
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杜某将食品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官断案 店主承担部分责任
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受理该案后,迅速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查。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某食品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应当对消费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其门店前的斜坡水泥路,属于其经营场所范围,虽然被告在其斜坡水泥路面勾画了线槽用于防滑,尽到了一定的防范措施,但其在合理限度内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而杜某作为成年人,依据生活常识,应当选择安全性较高的道路行走。对此,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某食品公司承担20%的责任,杜某承担80%的责任。食品公司赔偿杜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