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买卖野生动物制品 监管有空白
新华网四川频道6月8日电(本网记者许茹)2014年7月,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在侦查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刘某某、杨某从陈某某处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事实,后移送四川管辖。2014年12月11日,成都市检察院将这一系列案件交办该市武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5日,武侯区检察院就该案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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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APP、微信“朋友圈”牵线搭桥
据悉,徐某某、刘某某、杨某三人均在成都市经营古玩商铺,而陈某某远在东南沿海的福建,卖家和买家相隔近两千公里,是如何交易的呢?
杨某曾在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附近开了一间古玩店铺。2013年10月,她偶然用手机下载了“文玩汇”APP,认识一个网友并加了其微信。那位网友经常在朋友圈转发“一红二白三黑”(盔犀鸟称“红”,象牙称“白”,犀牛角称“黑”,即民间流传的“一红二黑三白”)照片,该网友告诉杨某这些东西从国外进入国内就可以买了,后向她推荐了陈某某。
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犯罪嫌疑人杨某通过微信先后多次从陈某某处购买象牙、犀牛角、盔犀鸟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通过快递邮寄或托人携带等方式,将上述物品带回成都销售或赠送他人。
本案的另一位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西马街道经营着一家古玩店铺。2013年10月,他开始接触犀牛角、盔犀鸟、象牙等制品。
“有顾客问我有没有卖象牙、盔犀鸟类制品,我就去荷花池市场进货,2014年3月我又跑到广州、福建实体店和通过微信平台去寻找一手货源,逐渐开始经营象牙制品。”徐某某说。
2014年3月,徐某某加了福建一个叫“阿振”(陈某某)的人微信,从他那里买了两个鸟头(盔犀鸟制品)。徐跟卖家谈好价格后,卖家一般通过快递公司发货,有时他也亲自带货回来。就这样,一年多时间内,徐某某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购买了珍贵、频危野生动物制品,并在店里销售。
刘某某在成都市送仙桥古玩艺术城开的店铺主要经营佛珠、佛像,玉石、象牙制品、葫芦等工艺品。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10月,刘先后多次从古玩市场以及通过微信朋友圈从福建陈某某等人处,购买象牙、盔犀鸟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在自家店铺里销售。2014年9月10日,公安干警在对刘某某的店铺进行搜查过程中,扣押了疑似象牙制品及盔犀鸟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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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交易难监管
记者了解到,相比于传统的联系方式,微信“朋友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处于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给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若彼此不互相关注,则收不到相关信息。陈某某、杨某等犯罪嫌疑人就是通过这一形式进行非法交易,躲过相关部门的监管,也最终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而且,本案中很多购买珍稀野生动物制品的顾客只是单纯觉得这个工艺品很美观,并不知道它是由犀牛角等材料制作的,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而商家有时会根据顾客的需求进货,这反映了商家和顾客的环保意识普遍比较淡漠。
那么,我国对珍稀野生动物制品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据此案承办检察官介绍,目前关于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我国的《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签署的国际贸易公约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要求,国家对象牙制品加工经营活动一律实行定点加工、定点销售,对象牙制品实行专用标识管理制度。要求象牙制品销售单位,具备供货渠道、适宜的销售场所及专用柜台,并在醒目位置摆放象牙定点销售标志牌。
从国家对象牙、犀牛角等禁止买卖的公益宣传力度看,买卖类似物品违法应众所周知。杨某自身并未取得买卖和销售象牙物品的行政许可,在明知陈某某没有相应许可的情况下,从陈处购买上述物品,违反了我国《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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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将被追责
根据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承办检察官介绍,犯罪嫌疑人杨某、刘某某、徐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大象、犀鸟制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与此同时,物流供公司也应承担责任,但目前的监管仍处于空白状态。本案承办检察官说:“在这一系列案件中,珍稀野生动物制品的运输分为两种,即商家直接携带和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收件的物流公司工作人员未对承运货物开箱检查,这就给犯罪分子运输违禁品提供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