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国纳科技有限公司“纳艾康”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处理意见的函

09.12.2014  19:46

四川国纳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司“纳艾康”产品注册证到期换证情况汇报》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都视为有证产品。”你公司 “纳艾康”产品在医疗器械注册有效期届满前生产的产品可以销售。

二、鉴于你公司的“纳艾康”产品属于三类医疗器械管理,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产品注册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如不能按期取得产品重新注册证,你公司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该产品注册证延期事宜,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上市销售。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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