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与工商国税部门联合健全企业简易注销工商登记工作机制

24.07.2017  14:05

  近日,省局与省工商局、省国税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工商登记涉税事项办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在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应当先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等涉税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将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工商部门不予核准企业简易注销工商登记申请。

  针对我省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企业简易注销工商登记改革以来,部分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工商登记之前未办结相关涉税事项导致无法完成简易注销的问题,《公告》的发布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保障我省企业简易注销工商登记顺利进行、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理顺了部门协作机制。此举同时是三部门落实《加强涉企信息互联共享深化协同监管工作备忘录》的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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