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巨额土地增值税欠税”系误读

27.11.2013  12:20
核心提示: [ 多位税务系统官员透露,增税额难确定导致适用税率难定,房地产行业项目周期有时长达十多年导致售价变化大等现状,造成清算极    [ 多位税务系统官员透露,增税额难确定导致适用税率难定,房地产行业项目周期有时长达十多年导致售价变化大等现状,造成清算极具难度,并建议在税制改革推进中,能对这一税种进行调整 ]

针对日前央视报道的“巨额土地增值税欠税”一事,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回应称,这是对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存在误解误读。

此前央视报道45家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欠税”3.8万亿,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任志强与向央视揭露房企“逃税”账本的律师李劲松隔空对战,诸多房地产开发商、经济学者以及税务官员参与其中。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负责人介绍,土地增值税是纳税人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一定的增值收入时所缴纳的一种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项目金额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及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旧房的重置成本以及相关税金。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销售时预征、项目终了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的制度。在项目竣工结算前由于涉及的成本确定等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实行预征。预征一般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预征率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

税务总局介绍,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分两类:一是必须清算的情形,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是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的情形,包括已竣工项目转让面积超过85%或虽未超过85%但剩余面积已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注销登记的。在项目达到清算条件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得出房地产项目实际应缴的税款,与预征的税款比较后,多退少补。

央视在其报道中称,45家知名房企应交而未交的土地增值税总额超过3.8万亿元,“房地产企业敢这样做,是没有感受到来自税务部门确实的压力”。

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土地增值税征管力度是逐步加大的,近日引起社会关注的有关人员对欠税的巨额推算,方法是不正确的,对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存在误解误读。”

据介绍, 2007年以来税务部门落实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征收机制,下发一系列文件加大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清算力度。

2007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同比增长74.3%;2008年增长33%;2009年增长33.9%;2010年增长77.6%;2011年增长61.4%;2012年增长31.8%;2013年1~10月收入2710.78亿元,增长22.2%。

此外,也有房地产开发人士直言,由于土地增值税与房企的毛利率直接相关,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房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合理避税。

例如,房企通过提高项目工程建安成本、虚列公共配套设施支出、扩大开发项目成本费用等方式避税,以及通过拖延清算时间递延纳税,或者未按预征率足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现象颇为普遍。

不过,作为在实际操作中征管极难的一个,多位税务系统官员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透露,增税额难确定导致适用税率难定,房地产行业项目周期有时长达十多年导致售价变化大等现状,造成清算极具难度,并建议在税制改革推进中,能对这一税种进行调整。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指出,这一税种全球征收的国家极少,更重要的是,房地产相关的税最终都会转嫁在买房人头上,所以应当对房子作为商品可承载的税负负担进行测算。对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难题,他建议结合房地产税收立法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