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可与160国开展司法协助 成海外追逃利器

24.11.2014  17:32
海外追逃 全球反腐

  法制晚报讯(记者 黎史翔) 据新华社报道,本月以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APEC会议和G20峰会上,在会见美国总统奥巴马、加拿大总理哈珀时,以及在访问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斐济期间,至少7次谈到国际反腐败合作、海外追逃追赃。

  对于海外追逃追赃,少不了国际间的反腐合作。中国政府依据有关多边公约和双边条约,可以与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刑事司法协助。《法制晚报》记者就此盘点中国海外追逃所借助的四大“利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专家于文豪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中外打击腐败犯罪的方式存在差异,目前,司法协助在我国的海外反腐活动中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大。

   打击外逃最有力

  于文豪表示,如果双方签署了引渡条约,承诺对对方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是其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这会为海外反腐提供强有力的国际法保障,使那些幻想在国外逍遥法外的腐败分子无处可逃。可以说,引渡条约是打击腐败分子外逃最有力的方式。不过,目前与我国签署引渡条约的发达国家还比较少,这与中外打击腐败犯罪的方式存在差异有关。

   双边合作有依据

  所谓双边反腐协议,是在反腐败方面订立的若干专门性国际条约。

  于文豪说,签订双边反腐协议的意义在于,为专门的反腐败合作提供国际法依据。签订双边反腐协议值得我们积极推动。在此之前,应当充分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依据该公约开展旨在达到司法协助、引渡、移管效果的国际司法协助活动。

   海外反腐出力多

  司法协助(互助)是一国的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的请求,代为或者协助实行与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行为。

  于文豪指出,司法行为发生在协助国的领土范围之内,协助国具有较大的主导权,请求国要配合协助国。在签订引渡条约之前,通过常态化的司法协助联合打击反腐败,能够积累更多的司法共识,有助于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签订条约。目前,司法协助在我国的海外反腐活动中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大。

   联手反腐成义务

  于文豪表示,国际反腐败条约使缔约各方都负有基于公约产生的国际义务。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传统规则,国际反腐败条约的各缔结国都要受到条约的拘束。任何一个国家不遵守条约的规定,都可能妨碍其履行国际义务,影响其他国家的权利。

  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对于合作开展国际反腐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

  本版文/记者 黎史翔

(原标题:160国弯弓猎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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