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风景名胜区资源价值丧失将被撤消

02.12.2015  11:03
  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丧失或者明显退化的国家风景名胜区将被撤消。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建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黄牌警告和退出机制,实行濒危名单管理。
  根据办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风景名胜资源和价值面临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护管理明显不力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查处或者拒不纠正等情形的,将被列入濒危名单,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1年内限期整改。整改验收达标前,暂停风景名胜区内新增建设项目的审批。整改完成或者濒危整改期限届满,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达到整改要求的,继续保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资格,移出濒危名单;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丧失或者明显退化,不具备国家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或标准的,报请国务院建议予以撤销。风景名胜资源价值未完全丧失,但保护管理明显不力、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约谈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者负责人,挂牌督办。
  办法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丧失或者明显退化,不再具备国家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或标准——特级、一级景点(景源)遭到实质性破坏;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被人为干预或者破坏,丧失自然状态或者历史原貌;风景名胜区碎块化严重或违法违规建设活动侵入核心景区,不具备资源完整性要求。(宗 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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