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对"今日头条"立案调查 网络新贵四面楚歌

23.06.2014  22:05

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因为版权问题,手机APP“今日头条”的开发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遭到多家媒体指责,甚至还吃了官司。然而,它的麻烦还不止于此。

近日,国家版权局等部委启动“剑网2014”专项行动,把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作为重点任务。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透露:国家版权局已经收到有关媒体的投诉,认为“今日头条”未经许可转载了他们的新闻作品。国家版权局正在进行立案调查。国家版权局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如果认定今日头条侵权属实,会做出什么样的处罚决定呢?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喻国明认为,对于这件事,国家版权局是否有仲裁权存在争议。

喻国明:它没有处理这件事的仲裁权,仲裁权还是法院的,它只是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它可以提出版权的一些规范和解释,对于版权侵权,作为专业的管理机构,它可以提供一种权威意见。

不过,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表示,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三种处罚方式,而国家版权局具有行政处罚权。

邱宝昌:侵犯知识产权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还有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第三就是民事赔偿,。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民事赔偿,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如果他说,我的本意是好的,我给你搞成头条了,有这么多用户,是宣传你了,实际上这是站在侵权方角度,你不是白宣传,你获利了,但是没有经过别人同意。人家是权利人,可以让你宣传,也可以不让你宣传,所以说,一定要守法。

面对传统媒体的质疑,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曾经表示,他们让传统媒体的作品扩大了传播面,并为传统媒体的网站带来了流量,而且他们愿意在转载之后付费。对于这种观点,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说:“先许可,后使用”,这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原则对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都是适用的,没有例外。

邱宝昌认为,在法律规定框架下,未经权利人允许就使用其作品都是侵权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邱宝昌:第一、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保护的行政机关,可以查处重大的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新闻头条是否构成侵权?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单纯的新闻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如果加入到了采访、编辑、评论等其它元素,就要受到保护。所以是否构成侵权,行政部门就要按照著作权法,根据举报调查的情况,来看这些新闻是否是单纯的时事消息,如果不是,那就可能构成侵权。

手机APP“今日头条”于2012年8月上线,它会根据每个人的兴趣、职业、性别、位置等因素进行个性化的新闻推荐,它本身不是媒体,而是依靠抓取其它网站的新闻进行推送。根据今日头条公布的数据,它已经拥有1.2亿用户。不久前,它获得了1亿美元的融资,有人还给它超过5亿美元的估值。

就在“今日头条”一路顺风顺水之际,它不尊重版权的争议也被摆上台面。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喻国明表示,今日头条确实没有版权,但它毕竟是一种传播方式的创新,不宜过分打压。

喻国明:版权局这次我觉得有点生猛,这种做法,有点拉偏架的意思。的确,今日头条没有版权,但是它的这种做法本身是一种创新之举。是非常有利于内容的有效共享和市场化配置的,是一种代表着互联网发展方向的传输方式,如果简单地用传统的规范把它否定掉,实际上会成为一个恶例。作为国家主管部门,应该站在两者之上,促成两者之间盈利模式的创新,合作方式的创新,床再出一种方式,让他们心悦诚服地、心情舒畅地在一起合作,这才是应该走的方向。

因为涉嫌擅自发布的作品,“今日头条”被拥有《广州日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提起著作权诉讼。拥有长沙晚报报业集团版权的湖南星辰在线网络传播有限公司也对发表公开声明,要求它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据报道,今日头条已经与《广州日报》方面达成和解,变成了合作伙伴。喻国明教授说,今日头条和传统媒体完全可以用一种创新的方式进行合作。

喻国明:比如《新京报》可以建议,每次引用我的文章,不要仅仅指向我的根目录,同时要印上一个我规定的二维码,这个二维码可以做统一的经营,既可以指向广告,也可以指向其它的内容。这对互联网公司来说是可以接受的,互联网公司有导流的优势。或者由第三方来经营这种流量,或者由它们双方在流量的商业变现方面进行一种双方都满意的合作。这才是正确的做法,也就是说,要把两者搞到一起,而不是把它们分开。

专家点评

经济之声:前段时间《今日头条》获得了1亿美金的再一轮风险投资,一下子吸引了大家的目光,很多媒体对它的转载行为提出了置疑,但是它的CEO张一鸣说,我愿意跟媒体进行沟通,我愿意付钱,愿意就版权问题和大家进行交流。如果他现在把这个钱补上,是不是这种行为就可以接受了呢?

观察员况杰:首先,张一鸣这态度就不对,让别人来跟他谈,但他从别人那拿新闻,他应该主动跟别人谈,他这个态度还不够端正,没有摆对自己的位置。他不否认《今日头条》所有的新闻是从别的媒体上抓取的,这些新闻都是经过加工的,确实具有著作权的,这点应该不难认定。《今日头条》一开始为什么不走这条路呢?它完全可以跟人家谈许可然后再谈转载,所以付费不付费这是另一回事,即使是付费,也需要先经过许可。没有经过许可的话,即使现在谈付费的问题,对它以前的侵权行为,恐怕还是要有相应的处罚。

经济之声:喻国明教授和邱宝昌律师的观点有一些不同,邱宝昌律师觉得未经允许进行使用即是侵权成立,就要进行权益上的追讨;而喻国明教授认为,你不能把它创新给打没了,您更同意谁的观点呢?

况杰:一般说,屁股决定脑袋,邱宝昌律师和喻国明老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观念,这是由于两人站在不同的位置。作为律师,首先要维持法律的公正性,我还是支持邱宝昌律师的说法。喻国明教授说,不予过分打压,这也没错,对于任何事情都不予过分打压,而是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打压。任何人侵权,你应该从法律上进行追溯,依法该罚多少钱,就罚多少钱,没有必要过分罚它。不要过分打压并不表示放任侵权行为,因为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现在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新媒体创新相比,恐怕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更大。如果说放任《今日头条》随便盗取别人创作的话,那以后还有人创作吗?没有人创作,大家全转载,没有人写小说,没有人写剧本,那我们这个文化创业产业根本就没有发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