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长:严格限制公益林等转为建设用地

11.08.2014  13:45

  中新网8月11日电 最新一期《学习时报》刊发了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答该报记者问。赵树丛表示,自然生态系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基础,要划定并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健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确保坚决守住红线。严格限制林地特别是公益林、有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对林地征占用实行最严格的审批。

  赵树丛介绍了林业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总体考虑和宏观设计。他指出,面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林业全球化的深入发展,面对林业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诉求的多样化,林业部门将稳步推进各项林业改革,创新林业治理体系,使林业的体制机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适应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的需要。

  创新和完善林业治理体系关键与重点何在?赵树丛表示,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各项林业制度。实现制度科学、成熟、稳定、管用,是林业治理的重要前提,也是核心内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创新和完善林业治理体系,要重点建立健全以下几项林业制度。

  生态资源产权制度。这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制度,其核心是把国土空间内生态资源的所有者界定清楚,明确产权主体,明晰产权关系,使生态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做到权有其主、主有其利、利有其责。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制度设计。

  一是国家所有国家行使所有权。对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产权实行归中央所有、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制度。由中央政府负责对林区内的山水林田湖等所有生态资源进行系统规划、综合治理。

  二是国家所有地方政府行使所有权。对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绝大部分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的生态资源,建立国家所有、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行使所有权、承担主体责任并实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体制。

  三是集体所有个人行使承包权。赋予农民对承包集体林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生态资源监管制度。其核心是建立起所有权人和管理者相互独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统一行使生态资源用途管制职责的相关制度。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制度。

  一是生态资源法律制度,加快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健全生态资源监管法律法规。

  二是生态资源考核制度,核算生态资源资产价值,编制林地、湿地等资产负债表,实行生态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强化对各级政府资源消耗、生态损害和生态效益的责任考核。

  三是生态资源社会监督制度,畅通监督渠道,健全举报和处置机制,真正把生态资源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

  生态资源市场配置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生态资源市场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努力实现生态资源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探索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制度,推动森林资源资产转化为可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债券、基金和股票。建立森林碳汇交易制度,加快形成全国性的碳汇交易市场。建立森林及林产品认证制度,加强森林经营认证和监管机制建设,建立主要林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和质量监管体系。建立资源节约利用制度,对林地、湿地、沙地等生态资源实现节约集约利用。

  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制度。自然生态系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基础。要重点强化六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一是最严格的生态红线保护制度,划定并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健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确保坚决守住红线。

  二是最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严格限制林地特别是公益林、有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对林地征占用实行最严格的审批。

  三是天然林保护制度,把天然林保护覆盖到全国,严禁各种形式破坏。

  四是最严格的湿地保护制度,加快推进湿地立法,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

  五是沙区植被封禁保育制度,划定封禁保护区域,严格管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六是国家公园体制,使国家公园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沙漠公园等一起成为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制度。

  生态修复制度。生态修复是改善生态状况的必由之路,有利于加快生态系统恢复并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

  一是健全谁破坏、谁付费、谁修复的制度,制定森林、湿地、荒漠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办法和赔偿标准,形成不敢破坏、不能破坏、破坏不起的机制。

  二是健全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制度,形成森林、湿地、荒漠三大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全覆盖,国家和地方互为补充的生态修复工程体系。

  三是建立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尊重自然、尊重规律、尊重科学,对于生态损害严重的区域,以人工修复为主、自然修复为辅;对于生态现状较好的区域,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人工修复促进自然修复。

  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是对生态保护者创造的生态价值或者形成的机会成本的补偿。重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以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为主、覆盖全部森林、分级分类补偿。

  二是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对承担保护和管理的主体给予财政补贴,对因保护湿地资源而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三是建立公益林政府赎买制度,对位于重要生态区位的集体公益林,由政府出资征收、赎买或者以国有林进行置换,交由国有林业单位经营管理。

  四是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转移支付制度。

  除此之外,还应建立健全森林经营制度、生态监测评价制度和财税金融扶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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