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调整行政法规以配合简政放权

24.12.2013  11:48

日前,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据悉,此次修改行政法规,主要是按照简政放权、放管并重的要求,删除了有关生产经营活动许可、资质资格认定核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下放管理层级的实施主体,同时,优化了行政审批流程,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因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修改了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船员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

由于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修改了9部行政法规。《决定》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这些审批项目的审批机关改为省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将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延期缴纳税款的批准单位改为海关;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机关改为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等。

此外,根据取消“举办全国性广播电视交流、交易活动批准”和下放“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的有关规定,《决定》修改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