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促科技成果转化

07.03.2016  11:12
核心提示:近日,国务院印发文提出明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操作措施,强调要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了明确的操作措施,强调要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规定》从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自主决定以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并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对于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规定》提出,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的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专家表示,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中,动力机制是科技成果转化系统运行机制的根本,对转化系统工作起着原动力的作用。加快科技成果向经济和社会领域转化,释放存留于高校、大型国有企业中的庞大科研成果的活力和潜力,是一项重要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增强科技创新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支撑引领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在奖励方面,《规定》明确,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为此,《规定》要求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早些时候,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明确将从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