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农村抵押贷款试点

25.08.2015  10:40
核心提示:《意见》明确,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

  昨日(8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旨在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做好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意见》明确,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意见》时指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现实选择,传统农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盘活“两权”存量资产存在现实需求。该负责人表示,试点主要围绕以下五方面稳步推进:一是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二是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三是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四是完善配套措施,五是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在货币政策、监管政策、保险保障等方面,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