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薪酬改革不能自说自话

05.12.2014  11:39
核心提示:近日有消息称,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将于2015年年初开始实施。改革后,央企高管年薪将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年薪将按照上年度央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绩效年薪不超过基本年薪的2倍;任期激励则不超过年薪总水平的30%。由此推算,央企负责人年薪将控制在央企职工年薪的7至8倍。据称,这将大幅低于目前为职工平均12倍的水平。亦有媒体测算,部分金融央企老板的工资将缩水百万。     导读:缩小央企高管与职工收入差距,只是央企薪酬改革的第一步,改革的深化,也不能以职工薪酬的“普降”为目标,而是要区别不同性质的央企、国企,有针对性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根据企业的责任、性质、经营水平、盈利能力,形成合理、有序,且可检验、可评价的薪资形成机制。     近日有消息称,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将于2015年年初开始实施。改革后,央企高管年薪将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年薪将按照上年度央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绩效年薪不超过基本年薪的2倍;任期激励则不超过年薪总水平的30%。由此推算,央企负责人年薪将控制在央企职工年薪的7至8倍。据称,这将大幅低于目前为职工平均12倍的水平。亦有媒体测算,部分金融央企老板的工资将缩水百万。     社会舆论未及做出反应,部分央企员工已经表示不安,担心随着高管薪酬降低,会不会出现“层层降薪”,以至于自己成为薪酬改革的“陪葬品”。     改革的本义,在于缩小央企高管与职工之间过大的收入差距。但改革尚未推进,本来被想象为处于相对被剥夺地位,因而对旧制度最为不满的央企职工,却率先对改革表示担心,既出乎舆论意料,也表现出央企薪酬改革的复杂和困难。     实际上,与央企职工担心“层层降薪”不同,社会其他成员可能更加担心央企薪酬改革之后可能出现的“水涨船高”——既然央企高管年薪参照职工平均年薪确定,那么普遍提高职工的年薪,不就为高管们获得更高年薪垒高了起点?如果改革的结果,就是高管年薪略降,职工收入普涨;既实现了缩小内部差距的改革目标,又形成了利益均沾的和谐局面,岂不皆大欢喜?     当然,现实的政治和舆论压力之下,这样的局面不太可能真正出现。但按照当前央企的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出现这样的悖谬局面,在逻辑上却完全可能。     按照媒体统计,多家已经上市的银行、电信等央企,其职工平均年薪已经达到15万元左右,远远高于当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央企职工担心央企高管薪酬改革会“连累”自己,也证明大家对自己相对优渥的收入,其实也心知肚明。问题在于,部分大型央企虽然盈利能力超强,却不是靠在市场竞争中胜出,而是倚仗行政垄断地位获得。相应地,从高管到职工的薪酬,也不是靠在劳务市场上“询价”确定,而是按照一套封闭的内部机制形成。可资对照的是,在曾经的“刘志军时代”,铁路职工薪酬普遍严重偏低,而这种低薪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铁路职工的实际劳动和贡献,而是由刘志军个人的独断作风和畸形的“事业心”所决定。     实际上,无论是因承担公共服务而处于政策性亏损,还是因行政垄断而获得超高利润,包括央企在内的国企,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竞争主体,其职工工资也就无法通过市场询价而形成合理水平,无论高低,都缺乏通过外部比较而判断其是否合理的评价机制。那么,以这样无法确定其合理性的职工工资水平为基准,倒推央企高管的薪资水平,虽然看似平衡了央企内部的薪酬差距,却很难让央企理论上的主人,即广大社会公众服气和接受。     因此,缩小央企高管与职工收入差距,只是央企薪酬改革的第一步,改革的深化,也不能以职工薪酬的“普降”为目标,而是要区别不同性质的央企、国企,有针对性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根据企业的责任、性质、经营水平、盈利能力,形成合理、有序,且可检验、可评价的薪资形成机制。只有当央企职工的待遇,不再是公众羡慕嫉妒恨的吐槽对象,以此为基准而确定的央企高管的薪酬,才能被公众心悦诚服地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