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正式启动国企员工持股试点 明确“两不准”和“三优先”
07.06.2017 21:16
本文来源: 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哪些企业可以开展试点
明确“两不准”和“三优先”
意见明确“两不准”和“三优先”。不得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一是省属一级企业和市(州)属一级企业,二是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而对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意见明确将优先支持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同时,开展试点的国企还必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即公司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公司股权结构合理,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持有一定比例股份,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了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了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员工如何参与持股
国企领导不得持股
不搞“平均主义”不搞兜底分红
“员工持股比例不搞‘平均主义’,利润分配也不搞兜底承诺。”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了员工持股条件、比例、价格、出资方式、股权流转等16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意见明确,参与持股人员应为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党政部门、机构任命的国企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的,只能一人持股。
开展员工持股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的方式,在保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员工持股比例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不搞“平均主义”。按照规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同时,员工持股试点也将采取风险共担机制。意见明确,由股东大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持股员工盈亏自负,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与企业共担市场竞争风险。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取得分红收益。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
试点如何铺开
选择5-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具体名单有望下半年确定
意见明确将在全省范围内的省属及以下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选择5-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试点条件成熟一户开展一户,首批试点名单有望在今年下半年正式敲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国企而言,员工持股并非是全新事物。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为解决国企改革中某些具体问题,一些企业已通过职工持股会等形式进行过相应探索。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提出的员工持股改革,目标定位更高,是要通过这一制度安排,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进一步有效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激发国有企业内在活力。
该意见也是我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去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具体举措之一。意见明确,我省将在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再适时扩大试点。(朱雪黎)
本文来源: 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07.06.2017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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