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

10.07.2014  21:58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精神(以下简称“10号通告”),将于2014年6月30日起在全国正式启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工作。为使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备案管理工作

(一)请各市(州)局通知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自2014年6月30日起,在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需按照“10号通告”附件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其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企业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通过“许可服务-网上办事”进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企业注册,经我局审核后,自行填报备案信息。

(二)已在我局备案,现备案凭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化妆品,应根据要求在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网上信息系统的补充录入。宣称“美白”的产品,企业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产品类别变更。

(三)各市(州)局指定熟悉化妆品法律法规并从事监管业务的干部1-2人作为产品审核员,负责对企业网上申报备案资料进行初审、复核;省局负责化妆品产品备案最终信息的确认。请各市(州)局于2014年6月29日前,将各市(州)局化妆品网上备案系统人员登记表报送省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处(详见附件)。

二、网上备案工作流程

企业填报注册信息→各市(州)局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核→省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上传国家总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备案检查及日常监督

(一)各市(州)局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辖区内企业备案产品的现场检查工作,并负责将现场检查结果报送省局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省局负责对各市(州)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抽查。

(二)各市(州)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应当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款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各市(州)局化妆品网上备案系统人员登记表.doc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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