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跨国组织越南孕妇到中国生产后贩婴

03.03.2016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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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团伙组织越南孕妇到中国待产 产后贩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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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讯 记者马艳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大跨国拐卖婴幼儿案“漏网之鱼”赵美嫦因参与接送、中转被拐的两名婴儿,近日被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审理查明,黄清恒、黄曼丽、阮氏军、庄存(均已判刑)等人组织了一个拐卖婴儿(儿童)的犯罪团伙,从越南经广西东兴市向广东省揭阳市、汕头市等地接送、中转或贩卖儿童,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产后再将婴儿卖出。其间多次安排赵美嫦或陈天祝草簪、阮黄玲、阮氏碧秋(均已判刑)等人负责在越南境内以及中国广西东兴市拐至广东省揭阳市、汕尾市之间的中转、接送。

  赵美嫦具体参与中转、接送被拐婴儿的事实为:2011年7月6日和13日,赵美嫦受阮氏军安排,分别两次到东兴汽车站去接从越南带过来的男婴,后搭乘长途客车返回广东省陆丰市,将婴儿交给庄存。

  从2010年至案发,该团伙共出卖婴儿(儿童)20余名,其中,公安机关解救出11名。案发后,赵美嫦被公安机关列入网上在逃人员,2015年7月27日,其在广东搭乘汽车去福建的途中,被检查站民警进行身份证检查时发现涉案身份,将其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美嫦以出卖为目的,参与接送、中转被拐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美嫦积极参与实施接送、中转被拐儿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李天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