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复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函

29.07.2015  13:00

泸县树红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工商注册名)《申请书》收悉。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5号)、《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川安监[2014]4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文件精神,你公司向工商主管部门依法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但是,由于烟花爆竹产品属于危险物品,涉及公共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你公司仍需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依据《四川省烟花爆竹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设立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公司,需向当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取得同意设立的文件,在规划范围内由泸州市安全监管局上报省安全监管局调整经营(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