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次评估创建环境友好型学校

21.02.2014  02:04
范围: 全省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均可申报创建省级环境友好型学校 评分: 总评分为120分,其中组织管理33分,课内、外教育24分,教育成效29分,校园环境14分,加分20分。 期限: 每两年评选验收一次,有效期为4年。省创建办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青少年生态文明意识和环境保护参与能力,推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日前,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教育厅联合发文,从2014年起,联合开展四川环境友好型学校创建工作,全省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均可申报创建省级环境友好型学校,“校内实行垃圾分类收集整理”、“学校自觉使用环保节能产品”等实际行动皆纳入评估标准。 《四川省环境友好型学校评估标准》由五个大项39个小项组成,总评分为120分,其中五个大项为组织管理33分,课内、外教育24分,教育成效29分,校园环境14分,加分20分。在组织管理大项中,“环境教育列为学校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环境教育规划和计划,有检查、有表彰、有总结”占12分,突出了学校在环境教育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课、内外教育大项中,“学生参与绿化、美化、净化校园劳动,参加社区环保宣传、调查、监督等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等”占10分,体现了对学生参与环保实践的重要性;在教育成效大项中,则再次突出学校师生的“环保行为”,要求“校内师生无乱丢、乱吐、乱写、乱画、高声喧哗、破坏绿地、折枝毁木等现象”、“校内实行垃圾分类收集整理”、“学校自觉使用环保节能产品”等,显然这是检验师生的实际行动;在校园环境大项中,则强调校园绿化、校园净化、校园美化的实际效果,尤其看重学校对教室、食堂、厕所等公共区域的净化效果。加分一项,对学校、教师、学生在参加全国、全省环境教育宣传活动中的得奖情况,分别给予加分奖励,有利于鼓励学校打开眼界,面向更宽的视野,更高的目标去创建环境友好型学校。 按《四川省创建环境友好型学校试行办法》规定,各学校可自愿向各市(州)创建办提出申请,各市州创建办按照《四川省环境友好型学校评估标准》,对本地学校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报省创建办,省创建办对市(州)推荐学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委托市州创建办审查,省创建办对部分学校进行抽查,审查、抽查合格者,在全省进行公示,通过公示没有异议的学校,由省环保厅、省教育厅联合在2014年底进行命名和授牌。 省级环境友好型学校每两年评选验收一次,有效期为4年。获得省级环境友好型学校称号的,每年必须按评估标准进行自查,省创建办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整改不达标的,取消称号。 (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