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发环境资源审判案例:砍百年红豆杉 4人获刑3-5年

28.06.2016  23:32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刘春华) 省法院近日首次发布了8件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希望以此引导公众加强环保法治意识,依法维护环境权益,倡导多元共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

8件典型案例从2014-2015年全省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精选而出,包含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种案件类型,内容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杀、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非法狩猎、环境监管失职、利用国家淘汰禁止的工艺方法合作生产、“黄标车”、排污费征收等不同的环保领域,体现我省环境资源案件特点,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邓运灵等6人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一)基本案情

四川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明公司”)与一汽大众签约对其生产的BC废液(俗称“水性涂料”)进行无害化处理。2014年10月由于设备故障、安全事故等原因,中明公司决定委托他人处置。尔后,中明公司调度中心主任、被告人杨俊联系没有处置废液资质的被告人陈加志,陈加志同意处置废液后,与中明公司营销中心主任、被告人杨子江达成以500元/吨左右的价格将废液运出中明公司处置的约定。为方便废料运出,中明公司仓库主管,被告人李三炎按照杨俊的要求安排工人抹去废液容器上的相关标识,被告人邓运灵负责运输。被告人付丽琼负责在双流寻找地方处理,并找人进行运货及装卸。付丽琼所安排人员从仓库拉运废料时,李三炎未予阻止并安排工人装货。自2014年10月13日起分四批从中明公司共拉出废料150余吨,按邓运灵、付丽琼要求分别将废料放置于双流县公兴镇等三处地点,由邓运灵、付丽琼二人在放置地倾倒或弃置,除造成倾倒地点污染外,还造成红兰沟水质及附近鱼塘、农灌渠污染。经鉴定,该BC废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12染料、涂料废物,危险特性为T级(毒性)。

(二)裁判结果

双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运灵、付丽琼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50余吨,被告人陈加志明知被告人邓运灵无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并委托处置危险废物,被告人杨子江、杨俊、李三炎明知被告人陈加志无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并委托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判决被告人邓运灵等六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一年零二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两万至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为有效保护环境,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处置有明确的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违反规定对危险废物不当处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为严厉打击随意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置专门条款对此类污染环境的行为予以打击,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本案中六被告人自己没有处理资质或明知他人没有处理资质,但为了经济利益,无视生态环境安全,违反规定的程序和资质要求,倾倒或弃置有毒废液,造成倾倒地及附近鱼塘、农灌渠等严重污染,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对六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体现人民法院运用刑事审判职能保护生态环境,从严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提高污染环境者的违法犯罪成本,对于规范危险废物处置,预防和遏制此类环境污染犯罪有着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