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范管理农村建筑工匠

18.01.2018  10:10

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办法》对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质量安全行为管理和相关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标志着该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有章可循。

办法》规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房建设活动的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考核、履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办法》明确,农村建筑工匠经培训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可承揽农村住房等村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建筑工匠年度培训计划和考核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备短期办学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纳入相关培训计划等方式,开展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自愿参加。参加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年龄为18~6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具有1年及以上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模板工(木工)、水暖工、电工等任一工种现场施工经历,且自身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办法》明确,农村建筑工匠每三年应参加一次以农房建设新标准、新规范、新技能、新材料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巩固提升培训。经培训及技术考核合格、具备农房建设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承揽以下村镇建设项目:二层(含二层)及以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或跨度6米以内的农村住房,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乡(镇)企业的施工、修缮和维护工程的劳务分包项目。

办法》还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承揽农村住房工程,应当依法与建房户签订书面《农村住房施工承包合同》,明确施工内容、工程造价、质量标准、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修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农村建筑工匠不得将承揽的农房建设工程转包或肢解分包给他人。农村建筑工匠不得承揽未经依法批准开工的农村住房及其他工程,不得承揽无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图纸不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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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3月1日出版的第5期《住房与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