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继续深化社保领域改革

14.08.2014  13:21
核心提示:省人社厅按照“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结算、就医地监管、全省统一清算”原则和“急用为行、分步推开”思路,从项目建设、配套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大力度,推进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确保今年10月1日前启动运行。     记者8月13日从省人社厅获悉,在继养老保险城乡自由转移衔接制度建立后,我省正在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办法。这将是我省深化社保领域改革,统筹推进城乡社保体系建设,解决社保体系建设制度碎片化、群体化分割的又一有力举措。       今年,省人社厅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稳妥推进社保领域各项改革,加大力度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城乡一体化社保体系建设。截至目前,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双向转移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全省6个市(州)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大病医疗保险全面铺开;从10月1日起,省内异地就医将实现即时结算。一系列改革措施的背后,是我省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的社保体系,正大力破除碎片化,逐步实现社保体系城乡二元制到城乡统筹的根本转变。       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城乡统筹       上半年,全省养老保险改革大步前进。4月下旬,作为统筹发展、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参保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养老保险上,实现待遇标准一致和同步增长。       如果说,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朝着更加公平、规范的发展方向迈开了步伐,那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现双向转移,则真正开启了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城乡统筹时代。       6月30日,省人社厅出台《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自由转移衔接的双向通道,让全省近3000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有机会自愿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参保人员也可以选择转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对于城乡居民中的大病患者而言,今年上半年,医保改革带来的最大惠民好处,莫过于大病医疗保险的全面铺开。       今年初,按照省委十届四次全会提出“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提高统筹层次,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改革要求,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列入今年要完成的改革事项。4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总结去年大病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并要求在今年12月底之前,21个市(州)全面完成大病保险应保人群全覆盖。       作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一项改革新政,大病医保参保人不用缴费,总体报销不低于50%且上不封顶。大病医保与基本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健康商业保险以及社会慈善捐助一起,共同构建起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省人社厅按照“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结算、就医地监管、全省统一清算”原则和“急用为行、分步推开”思路,从项目建设、配套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大力度,推进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确保今年10月1日前启动运行。       此外,上半年,省人社厅继续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目前已有6个市(州)实现了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