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研究生学费今年实行新标准 最高每年不超1万元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沈婷婷)四川省发改委官方网站今日发布公告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四川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将实行新的标准,有效期为5年。其中,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10000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8000元。
《通知》指出,在有效期内,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研究生学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各高校在执行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
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 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10000元
《通知》称,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按学科门类,哲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9000元;其余学科门类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10000元。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参照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也将按学科门类收取,哲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7200元;其余学科门类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8000元。
而对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目前已按规定实行学费政策的学科类型,部分学费标准超过学术型学费标准的,由各校按不超过省内研究生培养单位各专业最高学费标准确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会计硕士(MPAcc)学费标准由培养单位根据办学成本确定,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实施。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其他专业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
2013年以后四川新增的硕士专业学位学科类型,由四川省教育厅参照四川已有的同类或相近专业的有关学费标准提出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