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0.12.2016  21:36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七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3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现场检查工作,加强检查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检查员,是指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聘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现场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检查员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分类分级、公开公正、责权一致原则。

第四条 受省局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审查评价及安全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审查评价中心”)负责检查员评级、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权利义务

第五条 检查员具有以下权利:

(一)受托具体开展现场检查、查阅记录、提取相关证据;

(二)对申报资料与现场条件一致性的确认、现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独立发表意见;

(三)参加履职培训;

(四)获得劳务补助;

(五)辞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检查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公正、文明检查;

(二)接受检查任务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脱和拖延检查任务;

(三)基于现场情况和申报资料,及时、准确、全面报告检查情况;

(四)遵守检查工作纪律要求,保守秘密;

(五)报告个人年度检查情况,及时上报个人更新变更信息;

(六)因工作单位调动、岗位调整、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检查员应及时提出暂缓抽调或解聘申请;

(七)自觉接受社会、省局和企业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选聘

检查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熟悉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检查员,应具有3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医疗器械检查员,应具有1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观察分析、沟通交流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每年能按要求参加规定数量的检查工作;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外出检查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七)未在相关企业任职、兼职或提供有偿服务。

第八条 省局建立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检查员库。根据检查环节,每个库分为注册、生产、经营、使用四个子库。因涉及不同专业,每个子库可建立不同专业类别检查员。具备相应专业素养的检查员,可兼任多个类别的检查员。

第九条 根据检查经验和能力不同,结合学位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历等,检查员分设4档10级。初级检查员设1-3级,中级检查员设4-6级,高级检查员设7-9级,专家级检查员为10级。

第十条 检查员选拔采用遴选和主动申请两种方式。

遴选是指省局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以下程序批量选拔检查员:

(一)省局制定遴选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省局发布遴选公告,公布遴选范围、资格条件等;

(三)省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省局开展任前培训和考试;

(五)审查评价中心安排见习检查,见习检查一般采取跟组观摩形式;

(六)审查评价中心评定档次等级;

(七)省局聘任。

主动申请是指相关单位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动向省局推荐,申请成为检查员、参与检查工作。申请遵循以下程序:

(一)填报检查员推荐表(见附件);

(二)省局进行资格审查;

(三)省局开展任前培训和考试;

(四)审查评价中心安排见习检查,见习检查一般采取跟组观摩形式;

(五)审查评价中心评定档次等级;

(六)省局聘任。

第十一条 同意聘任的,聘任决定将通知检查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省局官网公告。受聘人员,省局统一制发《检查员》证,聘期为5年,到期未续聘的,检查员身份视为自动终止。

第四章 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省局制定年度检查员培训计划,分类分级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检查员培训分为任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前培训包括法律法规、检查纪律、公务礼仪、廉政规定、检查程序及要求等。继续教育培训包括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更新、证据采集及检查技巧等。

第十四条 检查员培训以脱产集中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结合实际采取分段培训、累计学时的方式。除采取集中授课培训外,还可采取有针对性的案例教学、检查观摩、模拟检查等方式。任前培训的面授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16学时。

第五章考核晋升

第十五条 审查评价中心根据检查员提交年度检查情况报告和日常考核记录,对检查员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检查能力、工作质量、检查数量、检查纪律和培训情况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十六条 因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不能参加检查工作的,原则上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但应在检查员档案中记录;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抽调的或未完成培训的检查员考核为不称职。

第十七条 检查员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降一级;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考核的,降一级。

第十八条 检查员原则上应逐级晋升。获得国家级检查员资格的,可直接认定为中级检查员(4-6级)。对已参与省局检查工作的,根据检查能力和水平,可直接确认定级。检查员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可在同档次内晋升一级。

第十九条 满足下列条件,初级检查员可晋升为中级检查员:

(一)任初级检查员(3级)资格至少2年,累计参加20家次以上的现场检查;

(二)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三)能够按要求参加培训,完成年度培训任务,且培训考核合格;

(四)具有指导初级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的能力和经验。

第二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中级检查员可晋升为高级检查员:

(一)任中级检查员(6级)资格至少2年,累计参加40家次以上的现场检查,其中担任过20家次以上检查组组长;

(二)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三)每年按时参加检查员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且考核合格;

(四)具有担任检查员培训师资能力和经验;

(五)在某一领域具有专长,具有较强的专业学术研究水平,能解决现场检查重大技术难题;

(六)作为主要人员参加过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法规、标准、指导原则等起草修订工作,在核心期刊发表过相关工作的论文。

第二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高级检查员可申请认定为专家级检查员:

(一)任高级检查员(9级)资格至少3年;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

(三)具有战略思维和创新能力,掌握国际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发展趋势,参与国际检查活动;

(四)具备丰富的检查经验,牵头制定检查技术标准及规范,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

(五)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和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发现和培养人才。

第二十二条 审查评价中心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考核和评级结果通知检查员本人及其所在的单位,记入检查员管理档案,并将考核评级结果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在现场检查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检查员,省局予以表彰,必要时可建议检查员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第六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检查员选派遵循统筹、回避、随机及实效原则。应根据检查任务,选派合适的检查员组成专业搭配合理的检查组。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般在中级或高级检查员中抽选。

第二十五条 检查前,检查员应接受廉政集中教育,签订廉政承诺以及无利益冲突声明;检查工作开展时,检查组成员应向检查对象出示《检查员证》,宣读廉政工作纪律要求,签订廉政承诺;检查后,检查员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应有反馈记录。

第二十六条 检查期间,检查员不得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的旅游或经营性娱乐、健身活动;严禁接受被检查单位所送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及土特产等;检查员发现礼品礼金等,应立即交给检查组长处理,相关情况应有记录。

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内检查员之间有严重意见分歧的,应将不同意见写入检查报告。非检查组人员不得施加影响或阻碍。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局相关处室、审查评价中心应加强检查员廉政教育和执纪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抽查或电话信函回访等形式,及时了解检查组在检查期间廉政纪律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检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予以解聘:

(一)利用检查员身份,从事与检查工作相关的有偿咨询;

(二)违反与现场检查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泄露利用检查员身份获取的企业秘密和检查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检查员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不按规定申请回避或存在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检查员,视情节轻重进行廉政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函告所在单位或属地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按照责权一致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检查员检查期间的劳务补助,并纳入年度预算编制。

第三十二条 检查员因参加现场检查而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派出机构负责报销,执行《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检查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22日起施行,暂行期2年。

附件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检查员推荐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身份证号

健康状况

学位学历

/

专业

申请检查员类别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参加工作时间

现分管(从事)工作

职务/职称

单位地址

邮编

单位电话

传真

工作简历

参加专业培训情况

所在单位意见

年月日

(公章)

省局业务处室/审查评价中心审核意见

年月日

(公章)

省局审批意见

年月日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