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17.09.2014 14:07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依法治省:公交、出租车纳入法规监管
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与1996年四川省通过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比,新条例将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客运作为道路旅客运输的内容纳入了《条例》适用范围。
厅运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根据国家大部制改革要求,将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客运纳入了调整范围。按照道路旅客运输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的职责。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与市民出行关系密切的出租车和公交车依法管理问题,是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治省的具体体现。按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包括出租车)拒载旅客,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
建立客货运计分管理制度:分数扣完将被吊销从业证件
《条例》修订的另一个突出亮点是建立了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对客货运输驾驶员实行记分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道路客货驾驶员实行记分管理制度。在记分周期内累计扣满记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客货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
该条例还强化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管理要求。客货运输从业人员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时间日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夜间不得超过二小时,行车途中应当停车休息,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驾驶员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厅运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条例》还加大了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经营者的处罚力度。第六十六条规定,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终身不得再次申办从业资格证件。
坚持以人为本:旅游包车可在外地开展旅游运输服务
《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和与时俱进,完善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具体条款的制定中突出服务功能,增加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管理规定,有条件的放开旅游包车地域限制。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包车客运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线路和停靠点运行。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包车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但是经起讫地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旅游包车可以在车籍所在地之外开展团队旅游运输服务。
为了保证安全,《条例》规定包车客运车辆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四百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六百公里)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在突出管理部门的服务功能方面,《条例》还规定了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照顾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出行需求的义务。
明确地方政府职责:应加大客运、物流投入
新《条例》按照道路旅客运输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的职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城乡物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站(场)建设、交通物流、旅游客运等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
此外,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并将公交站场、道路运输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17.09.2014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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