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11月起实施 出租拒载最高可吊销执照

16.09.2014  19:06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康祎庭) 今(16)日,记者从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运管局获悉,《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首次将公交、出租车纳入道路旅客运输适用范围,出租车拒载旅客最高可处以吊销执照的处罚。根据该条例,四川省交通运管机构将对客货运输驾驶员实行积分制,扣满积分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公交、出租车将纳入法规监管 拒载旅客最高可处吊销执照处罚

        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据了解,与1996年四川省通过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比,新条例将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客运作为道路旅客运输的内容纳入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适用范围。

        据厅运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根据国家大部制改革要求,将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客运纳入了调整范围。按照道路旅客运输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的职责。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的出台,将解决与市民出行关系密切的出租车和公交车依法管理问题,按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包括出租车)拒载旅客,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