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咨询师资格等级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咨询的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运行,提高咨询质量,促进科技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咨询师是指在科技咨询单位执业,从事科技咨询业务并经注册认定的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凡从事科技咨询业务的中级及以上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评审,经审查合格并取得科技咨询师资格证书 的人员,方可承担科技咨询业务,并对咨询单位的咨询报告具有署名权。科技咨询师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咨询师资格证书的科技从业人员,在咨询项目中只能承担辅助性工作。
第四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委托四川省咨询业协会对我省科技咨询业实行行业管理,办理科技咨询师资格等级评审、签发资格证书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科技咨询师资格的专业分类
第五条 科技咨询师资格的专业分类,与技术职称系列的专业分类相同。
第六条 科技咨询师资格的专业认定,一般与本人所取得的技术职称专业一致。特殊情况另作规定。
第七条 科技咨询师资格证书实行一个专业一认证。未经资格认证的专业不具备咨询师资格。
第三章 科技咨询师资格等级标准
第八条 科技咨询师资格等级分为院士级咨询师、教授级咨询师、高级咨询师和咨询师四个等级。
第九条 科技咨询师资格按职业道德、学历、资历、业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认定。
第十条 各级咨询师的职业道德标准为:
1.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遵纪守法,具有服务第一、敬业至上的观念,能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2.正确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3.近二年内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一条 院士级咨询师学历、资历、业绩标准为:
1.已取得院士资格;
2.进行咨询工作实践一年以上或者指导、主持、共同负责过两项课题较大或重要项目的咨询任务。
第十二条 教授级咨询师学历、资历、业绩标准为:
1.已取得教授、研究员、教授级待遇的高级工程师或其它相应职称;
2.从事咨询工作实践两年以上或者在两项大型工程、重要项目或重要课题中,承担主持、共同负责、参预并负责主课题任务,质量优异,成绩显著。
第十三条 高级咨询师学历、资历、业绩标准为:
1.已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或其它相应职称;
2.学历和从事咨询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研究生毕业,咨询工作实践二年以上;
⑵本科毕业,咨询工作实践三年以上;
⑶专科毕业,咨询工作实践四年以上;
⑷中专毕业,咨询工作实践五年以上。
3.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担任中型项目负责人或较重要课题负责人完成咨询项目2项;
⑵担任专业负责人或子课题负责人完成咨询项目4项;
⑶在项目或课题中承担某方面的主要任务,完成咨询项目6项;
所完成的咨询成果,质量良好,无事故或较原则性的错误。
第十四条 咨询师学历、资历、业绩标准为:
1.已取得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或其它相应职称;
2.学历和从事咨询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研究生毕业,咨询工作实践二年以上;
⑵本科毕业,咨询工作实践三年以上;
⑶专科毕业,咨询工作实践四年以上;
⑷中专毕业,咨询工作实践四年以上。
3.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担任小型项目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完成咨询项目2项;
⑵担任项目的专业负责人或子课题负责人完成咨询项目3项;
⑶在项目或课题中作为某一部分的骨干力量,完成咨询项目4项;
所完成的咨询成果,质量符合要求,无事故或较原则性的错误。
第十五条 已从事咨询工作二年以上,信誉良好,并有突出业绩者,除职称条款之外,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其它条件可酌情放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单位不受理各级咨询师资格申请: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咨询师资格之日止不满5年的;
3.注销咨询师资格,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咨询师资格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四章科技咨询师资格的认定
第十七条 科技咨询师资格采用评审、认定(考试)办法,合格者发给《科技咨询师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科技咨询人员申请咨询师资格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咨询师资格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认为有必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九条 科技咨询师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报送。咨询师申请材料的初审:
1.当申请人所在单位为甲、乙级科技咨询单位时,由所在单位初审、推荐并签注意见;
2.当申请人所在单位为丙级科技咨询单位时,该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该单位签注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 科技咨询师资格的评审、认定:
1.位于市、地、州但未设协会办事处的申报单位或因特殊情况的申报单位,将第十九条初审后的申请材料直接送省咨询业协会。设有市、地、州协会办事处的地区在无特殊理由时,申请单位将第十九条初审后的申请材料送各市、地、州省咨询业协会办事处。其中,申报高级及以上等级咨询师的材料由办事处转报省咨询业协会;申报咨询师的,由各市、地、州办事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后送省咨询业协会。
2.省咨询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直接报送的各级咨询师和协会办事处转报的高级及以上等级咨询师进行评审、认定。省咨询业协会对各办事处已评审的咨询师进行认定,统一签发《科技咨询师资格证书》和《注册咨询师署名印章》。
第五章科技咨询师的行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科技咨询师资格证书》由四川省咨询业协会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咨询人员在取得《科技咨询师资格证书》后,须执业于取得资格等级证书的科技咨询单位。不允许利用资格证书以个人名义开展有偿咨询业务。
第二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科技咨询师只能在一个具有资质等级证书的科技咨询单位执业,并进入该单位的在岗人员名册或聘用人员名册。所出咨询报告必须加盖本人注册咨询师署名印鉴方具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科技咨询师可以在具有咨询资格证书的单位间流动执业,也可以由执业单位派出、借出到另一个咨询单位工作,其本人的资格证书仍有效,但不得作为新成立咨询机构的执业人员顶名重复向工商管理部门作注册登记咨询执业人员。
第六章科技咨询师咨询等级的升级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科技咨询师具有下列条件可进行资格升级:
1.本人职称升级;
2.工作业绩好;
3.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无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科技咨询师资格升级的程序和认定办法按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科技咨询师发生下列第1.2.3.4.5.6款情况之一者,由资格认定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咨询师资格直至注销咨询师证书的处罚;发生下列第7.8款情况之一者,注销咨询师资格:
1.资格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2.以个人名义利用资格证书进行有偿咨询业务的经营活动或进行欺骗;
3.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咨询单位执业;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科技咨询师资格证书》;
5.出现责任事故或严重错误;
6.因严重过失受就业单位开除、除名处分;
7.丧失民事能力;
8.受刑事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办发[1998]80号文件精神,由四川省咨询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行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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