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通过10月1日正式实施

20.08.2016  01:31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已于2016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年颁布实施,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进行修订。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条例从原来的11章、63条调整为现在的8章、72条,修改和新增条款主要围绕加强企业主体地位,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机制改革,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动军民融合创新发展等方面。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条例,解决了当前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从多方面对科技创新作了完善规定。 一是关于加强企业主体地位方面, 支持企业参与制定重大技术创新规划和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产业目标明确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牵头组织实施。 二是关于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机制改革方面, 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机制改革,破除科技人员在人事管理、职称评定中的障碍,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人才双向流动。 三是关于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方面, 科技人员可兼职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活动和依法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应取得报酬或股权,科技成果完成组织或个人依法实施转化的,享受合法权益等。 四是关于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面, 加大科研资源共享,提高大型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推动军民科学技术创新资源共建共享。 五是关于深入推动军民融合创新发展方面, 健全军民融合统筹协调机制,降低“民参军”门槛,鼓励社会参与等方面对我省军融合发展进行引领性规范。 六是关于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方面, 完善县级以上保险补偿机制,鼓励企业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