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四川省省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十一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05.2015  15:33

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财采〔2015〕11号

 

 

 

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决定,现废止《四川省省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川财库〔2003〕19号)、《四川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川财采〔2005〕3号)、《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06〕9号)、《四川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川财采[2007]16号)、《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川财采[2007]25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07]29号)、《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采[2007]31)、《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09〕30号)、《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通知》(川财采〔2009〕37号)、《省财政厅关于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的通知》(川财采[2009]36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的通知》(川财采〔2011〕91号)等十一个规范性文件。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