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四川省省级农业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

28.01.2015  20:26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农业地方标准管理,进一步提高标准时效性,构建一套适应科学技术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先进农业地方标准体系,我厅决定开展四川省省级农业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对现行有效的1029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复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工作原则


  对2009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发布至今未经修订的标准原则上废止,个别标准经复审确认可继续保留。2010年1月1日以后批准发布,至今未经复审确认的应进行复审确认。标准清理重点如下:


(一)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标准。重点清理包括卫生指标、安全指标内容的标准,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与现行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矛盾或重复的标准,应及时修订或废止。


(三)性质不合理的标准。对未涉及保障国家安全、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等内容的标准,不宜继续定为强制性标准,应及时调整为推荐性标准。


(四)不适应科学技术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标准。对缺乏操作性,实施效果差,提高质量技术和管理水平不能发挥有效指导作用的标准,应及时修订。


(五)标龄过长,且未经复审、确认的标准,应及时修订或废止,标准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六)有可能成为形成地方保护的直接或间接措施的标准,应及时废止。对包含评审考核、行政审批许可、涉及专利等内容的标准,应及时修订或废止。


三、工作要求


(一)此次标准清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由厅相关业务处室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清理复审,提出清理意见,具体责任分工见附件。


(二)各标准编制单位要积极认真推进省级农业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对标准逐一审查,合理提出清理建议具体包括“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类。清理结果应及时报送负责牵头标准清理工作的业务处室,


(三)各牵头单位应于2015年2月31日前将清理意见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四川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中心)。对没有按时报送清理意见的标准,将作“废止”处理。


附件2可从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网“农业标准”栏目下载。在标准清理的过程中若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四川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中心)联系。联系人:陈静,电话:028-85505803,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四川省省级农业地方标准清理责任分工.doc


 


                                          四川省农业厅


                                        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