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

29.04.2016  12:33

  为更好地履行电影管理职能,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环节,为电影制片单位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7)精神,现就电影备案(立项)、国产影片属地审查程序公布如下:

  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一)备案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7号)

    (二)受理范围: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  影视文化单位

  (三)受理地点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电影处(成都市红星路二段119号三号楼708办公室)

  电话:(028)86526168

  (四)受理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申报材料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申报,首先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www.film.cn),在“在线申报”栏目之“制片管理”中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并网上提交成功后,再将以下纸质材料送至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电影处: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联合出品的,由第一出品单位申报);

  2、不少于15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中文简体四号字,电脑打印;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亲笔签名授权书及编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改编其他作品的电影剧本(梗概)还需要有原作者的授权书。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副本复印件一份;

  5、首次申请出品影片的制片单位,须提供帐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近期对帐单或资金证明(制片单位实有资金原则上应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一份,持有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长期)的单位则不需要;

  7、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内容的(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四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内容涉及真实人物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授权书。

  8、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

  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10、如是联合出品的要提交联合出品单位的协议或合同。

  11、中外合作拍摄影片(含国产片转合拍片)立项,需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1)中外合作各方关于影片立项的申请报告(原件,须加盖各单位公章);

  (2)中外合作各方的公司情况(含:中外合作各方的公司简介、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帐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非存款证明)、中方第一出品单位提供的影片项目负责人委托书(原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中外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协)拍影片意向书(复印件);

  (4)影片的主创人员名单及简历;

  (5)编剧允许影片合作方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复印件,须编剧本人签字);改编其他作品的电影剧本(梗概)还需要有原作者的授权书。

  (6)不少于15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中文简体四号字,电脑打印;

  (7)剧本5份,中文简体四号字,标明场次和页码。

  (8)注明摄制形式:联合摄制,即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含资金、劳务或实物)、共同摄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摄制形式;协作摄制,即由外方出资,在中国境内拍摄,中方有偿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予以协助的摄制形式;委托摄制,即外方委托中方在中国境内代为摄制的摄制形式。

  12、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立项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立项报告;

  2、《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剧本送审表》三份;

  3、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人物传记作品,须有领导同志本人或其亲属书面意见;

  3、剧本10份。

  (六)公示和立项

  1、一般题材由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在电影电子政务平台上公示。公示后,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发放《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2、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立项,由申报单位将电影剧本送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查,审查通过后省局按相关规定报国家广电总局“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  审批立项。

  3、中外合拍影片,由申报单位持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出具的剧本审查意见及其它相关材料,按相关规定报合拍公司申请立项。

  (七)备案的办理期限

  1、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5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意拍摄的,各制片单位可前来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2、对申报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同意拍摄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3、对申报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制片单位。

  4、需请专家审查剧本的,审查时间另算(30个工作日)。

  二、国产影片审查

  (一)受理部门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电影处(成都市红星路二段119号三号楼708办公室)

  电话:(028)86526168

  (二)受理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条件

  持有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的影片及在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进行初审后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立项的“三重一合”影片。

  (四)  受理材料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申报,首先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www.film.cn),在“在线申报”栏目之“制片管理”中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并网上提交成功后,再将以下纸质材料送至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电影处:

  1、高清数字节目带(HDCAM)一套(每份带子与包装盒的正面、侧面均须贴有片名及出品方的标签)或数字高清格式影片一套; 

  2、《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五份(需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3、《主要创作人员登记表》一份(加盖公章);

  4、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附光盘)

  5、影片英文片名译名的报告(需提前书面报告)

  6、同意增加或变更出品单位的批复复印件,且出品单位数量与出品人数量相符(出品人即是法定代表人);

  8、同意更改影片片名的批复的复印件;

  9、片头片尾字幕清单两份;

  10、交回《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原件);

  (五)告知送达

  1、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内容审查通过的数字电影出具《影片审查意见表》,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审查通过但需要修改的,在《影片审查意见表》中书面告知修改意见,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需修改后重审的,待制片单位修改重新审查后,出具《影片审查意见表》,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审查不通过的,在《影片审查意见表》中说明理由并告知制片单位。

  2、制片单位持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影片审查决定书》、《影片审查意见表》和其它申报材料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领取电影片头。

  3、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由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出具内容初审意见。制片单位持初审意见及其他申报材料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由国家新出版广电总局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

  4、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由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出具内容初审意见,制片单位持初审意见及其他申报材料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大文献纪录影视片创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

  5、中外合作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由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查通过后出具初审意见书,制片单位持初审意见送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合拍公司的审查意见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

  (六)审查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三、变更片名、出品单位、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等拍摄管理事项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规定,电影拍摄期间变更片名、出品单位、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等事项需事先上报审批。

  办理电影拍摄变更事项,首先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www.film.cn),在“在线申报”栏目之“制片管理”中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并网上提交成功后,再将以下纸质材料送至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电影处:

  (一)影片片名变更申请

  1、影片片名变更申请书一份;

  2、500字左右剧情梗概一份;

  3、《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复印件一份。

  更改后的片名不得与其他备案公示、公映的影片重名(含译制片)。影片在公映或播映后不得再更改片名。

  (二)出品单位变更申请

  1、出品单位变更申请书一份;

  2、出品单位变更的协议书(合同)一份;

  3、增加出品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4、《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复印件一份。

  如第一出品单位的变更涉及跨省,具体程序应为:原备案省级广电部门同意转出,新出品单位所在省级广电部门同意转入并行使以后的所有审查权。影片如已审查完毕,则需两省广电部门同意。影片公映(包括播映)后,不得再进行出品单位的变更。党政机关不得作为出品单位,可作为联合摄制单位。

  (三)英文片名译名申请

  1、英文片名译名申请书一份;

  2、《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复印件一份;

  影片英文片名的翻译,应在电影完成片审查前递交英文片名的申请。

  (四)聘请或变更境外主创(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1、聘请或变更境外主创申请书一份;

  2、境外主创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出生年月、性别、职业、经历、代表作品等)一份;

  3、境外主创人员身份证(护照)复印件一份;

  4、《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复印件一份。

  国产影片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导演,其他主创人员一般也应是我国境内公民。因题材、技术、角色等特殊需要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制片单位须报批后方可聘用;但聘用境外的主角和主要配角均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五)  影片延期申请

  如因特殊情况两年内不能按期完成摄制需延期摄制的必须向提出延期拍摄申请。

  1、影片延期申请书一份;

  2、申请延期的理由说明书一份;

  3、《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复印件一份。

  申请延期的制片单位,在延长的拍摄有效期内,仍不能完成拍摄的,一年内不能再次申请新的电影剧本备案。

  (六)  影片撤项申请

  批准备案后的影片由于特殊原因不再继续摄制的,应书面提出影片撤项申请。

  1、影片撤项申请书一份;

  2、《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复印件一份。

  (七)电影制片单位在影片摄制过程中,涉及以下事项的,应当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1、需要申请军队、公安、文物等部门协助拍摄的。

  2、需要办理出入境(包括人员、设备、境外洗印加工)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