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获表决通过

07.12.2016  23:34
  顺应民意 删除个人征信系统条款   11月30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条例对燃气用户及时交纳燃气气费的义务设定上取消了原先修改稿中 “燃气用户逾期不交纳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规定。   据省人大法制委介绍,在调研过程中有相关部门提出,按期交纳气费是燃气用户的基本义务,四川省欠交燃气气费的情况较为严重,不仅增加了燃气经营企业的运营成本,妨碍了燃气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推动诚信社会的建设,需要在条例修订草案中进一步加强规范。因此,此次第三次提交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提出:“燃气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及时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纳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此条款一经公布,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反对声,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也强烈反对将欠费用户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彦蓉指出,立法既要维护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老百姓的权益,并且应该更加公正合理。燃气用户处于弱势的地位,我们制定的法规要想得更周到一点。   李清禾委员认为此条款简直没有必要,而且有点霸道。“因为有合同,如果不缴费,就有违约责任,就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该停气就停气,完全没有必要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柏凡委员认为,“不应该赋予经营企业的特殊权利,我觉得不宜强制将民事纠纷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一些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也指出,燃气经营企业是一个企业,跟燃气用户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如果一方民事主体认为另外一方没有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就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缺乏法律依据。如果此条款施行,那么四川不诚信的人员将直线上升,导致全国金融部门、保险系统,甚至全社会对四川可能是有一个定位:“不诚实四川”。   省人大法制委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向主任会议报告称:当前征信系统建设正在大力推进过程中,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健全,实践中我省拖欠燃气费的情况错综复杂,燃气计量装置分户改造尚未全部完成,同时因租赁关系产生的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致的情况较为普遍。现阶段将交纳燃气费的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时机不是十分成熟,操作中还有一定难度,建议删除相关规定。   因此,表决通过的条例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通过书面或者电子信息等方式提醒燃气用户交纳燃气费,并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多种方式为燃气用户交纳燃气费提供便利;燃气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及时交纳燃气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