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文条例》下月起正式施行

05.12.2022  17:20

  12月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系我省首部水文地方法规,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我省依法治水、规范各类水文活动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监测与资料管理、情报预报与预警、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40条。

  《条例》厘清了权责定位。突出水文基础性公益性定位,发挥水文在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和防灾减灾中的基础性作用,明确省政府及地方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文机构及派驻各市(州)的分支机构的职能职责。

  提出加快构建现代水文体系。提出构建覆盖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文监测站网,推进水文监测自动化、水文预报预警预演实时化、水文信息分析评价智能化建设。

  明确了规划引领原则。明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安全保障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修复规划等相衔接,应当遵循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等原则。

  突出了流域水旱灾害联防联控。提出加快健全流域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及区域沟通协调机制,强化对水资源及重要河段洪水、中小流域突发性山洪的监测与预警,提高水资源联合调度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规范了监测制度。规定水文监测的合规性要求,明确了动态监测、应急监测联动机制,明确全省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共享制度。

  建立了联动保护机制。明确水文测站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加强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促进跨区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协调联动、共管共享。

来源:四川日报 编辑:曹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