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四川省水利厅渔业船舶强制检验办事指南

11.02.2014  17:57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发布)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发布)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2004年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通过)第二十条:“渔业船舶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后,方可下水作业。

二、申请条件

44.lKW(60马力)以上渔业船舶。

三、申报材料

(一)《渔业船舶检验申请表》(此表可在 www.sczw.gov.cnwww.scwater.net 网站下载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窗口领取);

(二)船舶图纸;

(三)船用产品说明书。

四、办理程序

(一)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水利厅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核后检验,发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

(二)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水利厅窗口:(028)86944021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028)8777496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水利厅:(028)86939855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www.sczw.gov.cn

                  省水利厅: www.scwater.net

邮  箱: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email protected]

 

附件:

15. 渔业船舶强制检验审批标准.doc

15.渔业船舶强制检验流程图.doc

15.渔业船舶强制检验申请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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