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渔业船舶强制检验办事指南

25.10.2013  18:02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后,方可下水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二、申请条件
主机功率在95KW以上且船长24米以下的机动渔业船舶和船长24米以上的非机动渔业船舶在省水利厅申办,其它渔业船舶在市级申办。
三、申报材料
1、渔业船舶检验申请表(此表可在www.sczw.gov.cn或www.scwater.gov.cn网站下载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窗口领取)
2、船舶图纸
3、船用产品说明书
四、办理程序
1、将申报材料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核后实施检验、发证。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日
2、承诺时限:9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水利厅窗口:(028)86944021
省水利厅省水产局渔政处:(028)8777496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水利厅:(028)86934405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水利厅: www.scwate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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