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间集资监管的对策建议

28.10.2013  18:50

【专报要点】基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总体要求,本期《专报》提出,可以借鉴温州、上海等地经验,成立四川省金融管理局作为民间集资监管主体;构建民间集资供需方登记中心作为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建立金融专门法庭与仲裁院作为司法保障,以此规范和发展四川民间集资。

电子科技大学张帆主持的四川省社科规划项目《四川省民间集资法律规制之路径选择——以民间集资法制化为视角》中,就四川省民间集资的监管提出如下观点。
民间集资,是指游离于国家正式监管之外,未经批准或未被登记的个人、单位向多个资金持有人募集资金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民间集资具有及时方便灵活等特点,能够起到调剂民间资金余额,解决民营经济资金缺口等积极作用。但由于民间集资未受到政府正式监管,一旦规模失控极易破坏金融秩序,产生严重社会危害。因此,在民间集资的法律设置和监管安排上应该做适度的调整,以达到保护出资人与便利融资者这两个政策目标的平衡。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成立四川省金融管理局作为民间集资监管主体
建议在四川省设立金融管理局,统领地方民间金融管理。金融管理局对融资集资市场全面负责,制定对相关机构监管的方案。应明确其监管和风险责任,防止出现监管漏洞和错位。
金融监管局的日常工作包括:第一,负责金融监管工作。需要正确认识金融监管的目标与原则,地方金融管理局应该由政府牵头,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做好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构的协调工作,形成合力,共同确保一方金融安全。第二,指导全省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金融改革的精神,负责全省范围内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问题,如担保公司、新型的金融机构的成立与组建等。
二、构建民间集资供需方登记中心作为公共服务平台
民间集资供需方登记公共服务平台在温州已有实践。基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总体要求,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于2012年4月26日挂牌成立,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供求信息的登记和发布服务,同时帮助进行资金配对,为借贷双方提供了对接平台,这一做法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借鉴温州经验,课题组建议四川省民间集资供需方登记公共中心可以走得更远:
(一)民间集资中介服务
在借贷对接中介服务的基础上,以投资的理念或直接融资的理念,规划并推进服务内容的扩充,进一步提升服务层次与服务水平,增加如中小企业集合债、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内容的服务。
(二)备案管理制度的完善
目前温州已经有了相关的备案管理制度,但主要是对已经完成的借贷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四川省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职业借贷人的登记。可以考虑效仿美国做法,将集资作为一种直接融资的资金融通形式进行监管,一些机构借贷者需要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平台应当对职业放贷人的资格管理提供中介服务,并通过对职业放贷人的登记来促进借贷项目的备案登记。
(三)监测体系的建立
2010年,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开始对温州民间借贷交易指数进行监测。该项监测以全市近1000家融资中介的1300多个银行账户为样本,定期采集这些账户的资金交易,作为民间金融市场的活跃指数,反映民间借贷市场的交易规模变化。目前在四川省还尚未建立这样的监测体系,这跟本地区民间集资不是特别发达也有一定关系。
与民间集资的周期性、高风险性相对应,风险预测与防范不容忽视。因此,除了官方的监测以外,还需要成立独立第三方风险评估研究机构,对民间集资的利率、信用等进行归纳分类,发布风险指数,进一步指导集资的借贷双方能够安全地获得并使用资金。
三、探索建立金融专门法庭与仲裁院作为司法保障
“吴英案”等一系列金融法律问题的出现,充分说明金融法律问题是一类特殊的法律问题,其专业性和政策性很强,不同于民商事法律问题,更不是简单的刑事法律问题,不宜由现有的民商事法庭和刑事法庭来审理。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开放不充分,导致民间借贷行为数量大,且这些民间借贷往往缺乏清晰规范的借贷条款和抵押担保规定,一旦违约,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大。因此,成立专门的金融法庭和金融仲裁庭,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裁金融违规和欺诈行为,提升金融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但在具体的制度设置上,如管辖范围设定、法官资格的确认等,还需要进一步调研谨慎进行。
金融法庭和金融仲裁庭在我国已有实践。2007年12月,上海市金融仲裁院在陆家嘴金融贸易区成立。其金融仲裁裁决与法院终审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裁终局,被全球160多个国家承认。2008年11月13日,上海浦东法院宣布成立中国首家金融法庭。这在当时被视为上海在强化金融法治方面跨出的最重要一步。自2008年上海市金融法庭成立后,北京、重庆、沈阳、郑州等地法院为应对金融案件迅速增加的局面,也先后成立了金融审判庭。
 

 

文章来源: 网站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