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成功
26.07.2020 01:30
本文来源: 新华网四川频道
新华网成都7月25日电(钱泓睿)7月22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的首例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彭州旺驰物流有限公司“3·14”柴油罐泄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实现一次性磋商成功,达成赔偿金额329254.15元。
7月22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彭州旺驰物流有限公司“3·14”柴油罐泄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会议。由于此次事件造成成都、德阳跨界污染,按照管辖原则,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作为指定部门负责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会上,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损害鉴定评估意见,向彭州旺驰物流有限公司因其环境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提出了赔偿直接经济损失329254.15元(其中污染处置费为170638.13元,财产损害为158616.02元)的主张,并向赔偿义务人阐明了调查结论、鉴定过程及结果、法律依据。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磋商讨论,双方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内容达成一致。
据了解,这是《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系列文件出台后,省本级成功磋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这次磋商成功,对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了强力的示范作用,我们将在总结本案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把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观念成为社会共识,倒逼企业守法经营成为常态。”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蒋燕 分享阅读本文来源: 新华网四川频道
26.07.2020 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