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们草拟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3年7月10日前反馈至我处。
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8-86668626 吴正新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
地址:成都市南新街37号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13年6月25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申请、审核、聘用、使用、续聘和执业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动态征集,定期聘用、集中管理,分级使用、管用分离,有进有出、社会公开”的管理方法。
四川省财政厅建立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评审专家。
第四条 评审专家采取自我推荐为主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五条 评审专家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聘用。
第二章 评审专家申请
第六条 评审专家聘用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和咨询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作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制度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
(六)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对达不到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聘用为评审专家。
第八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人员,均可随时向财政部门自我推荐。
第九条 评审专家申请时,应先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模块填报相关信息,然后打印《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册表》(以下简称《注册表》),并和下列资料一并提交至所在地市(州)财政部门,如果直接提交至所在地市(州)财政部门有困难的,也可以提交至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转交市(州)财政部门:
(一)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者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者能够证明本人技术能力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返回);
(二)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人员,应同时提供本人研究或工作成果(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制造等)。
第三章 评审专家审核
第十条 市(州)财政部门收到评审专家申请资料后,应当结合评审专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模块填报的相关信息进行初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二)评审专家网上填报信息与纸质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三)是否具备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
(四)申报的拟评审品目是否与其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相关联。
第十一条 市(州)财政部门初审过程中,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评审专家补充资料或者重新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不真实的,应当退回评审专家的申请资料;认为需要对评审专家申报的拟评审品目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与评审专家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市(州)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申请初审不通过的,应当将审核不通过的理由通过网上告知评审专家,并将申报资料退回。初审通过的,应当集中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结束后,市(州)财政部门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填报评审专家参加培训情况。参加培训的,市(州)财政部门应在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专家申请资料报送四川省财政厅复审和终审。
第十三条 四川省财政厅每年9月份对评审专家进行复审和终审。审核不通过的,四川省财政厅应当将评审专家申报资料退回市(州)财政部门,并告知理由。终审通过的,由四川省财政厅聘用为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聘用为评审专家的,由四川省财政厅制作《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交由市(州)财政部门颁发给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市(州)财政部门颁发给评审专家《证书》前,应当要求评审专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用协议》(格式见附件一)上签字。评审专家拒绝签字的,市(州)财政部门不能颁发《证书》。
颁发《证书》的评审专家名单,由四川省财政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评审专家信息维护
第十 六条 评审专家在聘用期间,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由评审专家自行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模块变更相关信息,变更后自动生效。其中,涉及职称、职业资格证、学历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信息的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州)财政部门初审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聘用期间,因职称、职业、专业等发生变化,申请变更评审品目的,首先应当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模块变更相关信息,由财政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初审、复审、终审通过后生效。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评审专家在聘用期间,不能申请变更评审品目。评审专家申请的,财政部门不得通过审核。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及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对知悉的评审专家信息保密。
第五章 评审专家职责、权利、义务和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二)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有关事项作出澄清;
(三)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四)向采购人、采购执行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采购项目有关的政策制度和有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的评审权;
(三)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权;
(四)不受非法干预的独立评审权;
(五)成员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拒绝参加违法、违规的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四)对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五)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六)配合采购执行机构质疑处理;
(七)配合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须主动提出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招标采购活动中参加招标文件咨询、论证或者编制的,不得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报价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评审专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索取明显高于正常或者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评审,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在评审活动中签署等。
(八)在咨询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认真听取咨询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无倾向性和歧视性的咨询方案,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九)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执行机构的请托。
第六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采取管用分离。县(市、区)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专家库网络终端的维护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使用专家库内评审专家。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确定相对固定的专家库网络终端维护管理人员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且不得将抽取工作交由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抽取评审专家时,因评审专家参加了咨询、论证而申请回避的,应当提供评审专家参加咨询、论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抽取评审专家时,专家库网络终端的选择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属地为主、就近便利为辅的办法。具体抽取工作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借用专家库内评审专家的,由市(州)级以上专家库网络终端提供。借用单位对评审专家的使用情况负责。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使用专家库内评审专家的,专家库网络终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使用评审专家过程中,不得搜集评审专家信息以实现非法目的。
评审专家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串联或者成立任何形式的评审专家团体组织以实现非法目的。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支付。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由市(州)以上财政部门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制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指导性意见。
财政部门制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应当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并充分听取评审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使用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未确定前,应当以有利于评审专家积极参加评审活动的原则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认为评审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咨询活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章 评审专家续聘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的聘用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的聘用资格检验复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三)本人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廉洁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细则规定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五)本人是否积极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咨询活动;
(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检验复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聘期届满30日前,填写《评审专家资格条件检验复审表》(以下简称《检验复审表》,格式见附件二),并同《证书》就近送县(市、区)财政部门或者直接送市(州)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评审专家《检验复审表》和《证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复审表》和《证书》送市(州)财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 市(州)财政部门收到《检验复审表》和《证书》后,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填写《评审专家续聘意见书》(格式见附件三),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与《检验复审表》一并送四川省财政厅。
第三十九条 四川省财政厅收到《评审专家续聘意见书》和《检验复审表》后,应当进行就评审专家是否符合续聘条件进行书面核实,核实通过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拟续聘名单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复审不合格: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不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要求;
(二)本人不熟悉政府采购政策制度,或者未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严格遵守客观、公正、廉洁等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违反本细则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五)除未被随机抽取到的原因外,在聘期内未参加过政府采购评审、咨询活动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检验复审的。
评审专家因身体状况、年龄超过70周岁、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及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和咨询工作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检验复审内容的认定以评审专家执业情况反馈、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其他部门单位针对评审专家作出的裁决处理、《检验复审表》、专家库信息统计结果等为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拟续聘名单公示结束后,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经检验复审合格的,将续聘为评审专家,由市(州)财政部门在《证书》上盖检验复审合格戳记。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经检验复审不合格的,终止聘用,由市(州)财政部门收回其《证书》交四川省财政厅,并由四川省财政厅在专家库删除其评审专家信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
检验复审期间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或咨询活动,其身份核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为准。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聘期内,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可以终止聘用。
聘期内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终止聘用的,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评审专家所在地市(州)财政部门处理,报四川省财政厅备案,也可以直接报四川省财政厅处理。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终止聘用的,由评审专家所在地市(州)财政部门受理,报四川省财政厅备案。终止聘用的,由四川省财政厅在专家库删除其评审专家信息,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
第八章 违规情形处理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拒不改正的,根据情况禁止其在6个月—2年内参加评审或者咨询活动: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评审的;
(二)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发表影响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的;
(四)不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纪律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敷衍评审工作的;
(六)不配合质疑投诉处理或者不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规定进行评审复议的;
(七)以劳务报酬低为理由拒绝参加评审的,或者索取明显高于正常或者规定的劳务报酬的,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评审的,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在评审活动中签署的。
第四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聘用,并永久拒绝接受其评审专家聘用资格申请:
(一)评审专家聘用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造成不利影响的;
(四)在一个聘任期限内发生3次以上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五条 评审专家发生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处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并报四川省财政厅备案。需禁止评审或者咨询活动的,由四川省财政厅根据禁止时限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对评审专家信息进行屏蔽。需终止聘用的,由四川省财政厅在专家库删除其评审专家信息。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的,处理结束后,应当报同级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评审专家违规处理事宜,其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3年 月1日起实施。原《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川财采[2008]3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用协议
附件二:评审专家资格条件检验复审表
附件三:评审专家续聘意见书
附件一: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用协议
甲方:四川省财政厅
乙方:×××(评审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川财采[××]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自愿签订本协议,并遵守本协议条款。
一、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为2年,自《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中所标明日期起算。经检验复审合格后,聘用期限自动顺延。
二、劳务内容
依法、公正、廉洁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活动。
三、劳务报酬
由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咨询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或者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发放。
四、继续教育
乙方应当积极参加甲方或者甲方委托组织的政府采购继续教育培训。
五、践行承诺
乙方应当认真践行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注册承诺书》中的承诺。
六、终止聘用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聘用:
(一)资格条件经检验复审不合格的。
(二)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规定需要终止聘用的。
(三)在聘期内,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
七、未涉事项
本协议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八、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至甲方与乙方终止聘用关系为止。
九、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四川省财政厅(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评审专家资格条件检验复审表 |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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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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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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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继续愿意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咨询活动 (不愿意则无需填写下面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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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来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情况自我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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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评审专家资格条件检验复审内容作自我承诺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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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评审专家续聘意见书 | ||||
姓名 |
| 证书编号 |
| |
执业情况 | 参加评审(咨询)次数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 ||
| 是(违法、违规、违纪条款或者有关处理决定) | 否 | ||
《××××》第××条、第××款、第××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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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第××款、第××项 | ||||
《××××》(文号) | ||||
《××××》(文号) | ||||
…… | ||||
业务情况 | 是否熟悉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行业政策制度和评审品目所涉专业 | |||
是 | 否(基本事实陈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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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培训情况 | 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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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聘意见 | 建议续聘 | 不建议续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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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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