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有关政策

16.06.2016  21:46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有关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扶贫移民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以工代赈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
  为确保“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顺利推进,集中力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精神,我委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有关政策》,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强化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有关政策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16年5月9日

附件

                       四川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有关政策

  为推进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顺利实施,帮助农村贫困人口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创造条件尽快脱贫,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战略部署,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加大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投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筹集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长期贷款和农户自筹,专项用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耕地建设。
  二、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以项目资本金形式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省级投融资主体向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融入长期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400亿元,实行统贷统还。
  三、省级投融资主体将承接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贷款全部转贷给项目承接地平台公司,扩权县由县级平台公司承接,非扩权县由市(州)平台公司承接。
各项目市(州)、县(市、区)是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贷款的使用和管理主体。
  四、各地按照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根据本地实际需求申请使用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贷款,并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按期支付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本息、专项建设基金本息和长期贷款本息。地方可用于偿还本息的资金包括:
  (一)省级财政对项目市(州)、县(市、区)作为债务主体负责偿还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本息予以全额补助;
  (二)中央财政对长期贷款给予90%的贴息;
  (三)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结束后,若中央、省还继续安排有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用于避险搬迁部分)、新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财政专项扶贫等资金,按程序批准后可用于易地扶贫搬迁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
  (四)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出让收益;
  (五)各项目市(州)、县(市、区)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
  (六)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结余资金(不含中央预算内投资)。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财政筹集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用于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实行区域差异化补助,高原藏区按人均1万元标准补助,其他地区按人均0.8万元标准补助。
  六、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国家和省级补助面积可按每人20平方米计算)。高原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80%给予支持;秦巴山、乌蒙山片区,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70%给予支持;其他地区,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60%给予支持。对确实没有自筹能力的搬迁农户,由地方政府统筹,采取建设集体公租房、廉租房等多种方式,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防止贫困户因搬迁举债,防止因搬迁而难以脱贫。
  七、对通过投亲靠友、自主搬迁、融入城镇化等方式安置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参照迁出地住房建设资金支持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所有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要与当地政府签订建新拆旧及宅基地复垦协议;25度以上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并按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八、对整体迁出或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农户,可享受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非建档立卡农户所需建房资金,各地可整合其他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九、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开展增减挂钩的,允许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十、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优先安排省级土地整治项目覆盖,提升耕地质量,改善人居条件和生态环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区开展土地整理或高标准农田建设。
  十一、支持各地整合各类涉农资金,用于安置地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服务业,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宽搬迁群众就业渠道和增收渠道。
  十二、探索建立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加大对吸收搬迁农户成员较多的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扶持力度,鼓励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将财政支农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给贫困户,赋予贫困户资产收益权。
  十三、鼓励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立或加入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享受当地农民同等的产业政策待遇。
  十四、根据安置地产业发展、搬迁对象的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其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培训的搬迁对象,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十五、充分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的主导作用,精准对接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按照保本或微利原则发放低成本、长期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全面做好易地扶贫安置区(户)生产生活的配套金融服务,推广“扶贫再贷款+扶贫小额信贷”模式。同步跟进“扶贫再贷款支持创业扶贫示范基地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金融支持旅游扶贫示范村”、“支付惠农示范工程”等措施,优先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吸纳、带动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十六、安置后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养老、社会救助等各项城镇社会保障政策;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享受居住地教育、医疗、养老、社会救助等农村社会保障政策。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