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5.03.2016  09:03

  ∥传真

  本报讯3月21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发出《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通知界定了我省农村和城市的供养标准的低限,大部分地区都将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通知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300元/月,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400元/月;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400元/月,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500元/月。各市(州)可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等相关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但不得低于全省规定的最低标准。

  从2016年起,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一并纳入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及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计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