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四川省市场秩序法治化建设的政策建议

02.07.2014  12:52

 

【专报要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崇尚法治,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本期《专报》提出,未来四川省市场秩序的法治化建设应将着力点放在整合法律体系内在冲突与市场秩序监管权力体系、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严格依法行政等方面。

 

西南财经大学鲁篱教授在2013年四川省社科规划“法治四川专项课题”《四川省市场秩序法治化建设的实践路径》中,对我省市场秩序法治化建设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一、四川省市场经济秩序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发展,四川省的市场经济秩序法制建设业已取得非常重要的进步,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市场秩序法律体系存在问题

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分别规定:国家质检部门“承担国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国家工商部门“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但《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却并未对此领域的监管做出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区分,使上位法和下位法在执行的过程中产生冲突。

(二)行政权力在市场秩序运行中存在偏差

首先,存在权力冲突。按照现行执法权力配置方案,市场经济中的经营者主体行为应由工商部门负责执法;但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金融、保险、电信等企业基本上都有各自的行业立法和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在针对这些行业行为的执法中,工商局与行业主管机关之间的执法权力经常产生冲突。

其次,行政审批权力过于集中。一是在审批权过于集中在省级部门,省以下的地方监管权权力配置较低,县级政府主管机关的积极性不高,效率较为低下;二是对于市场准入的标准设定上规定不科学,存在部分所有制歧视和不公平的规定;三是行业进入存在多头审批,各自为政的现象。

(三)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未能真正有效落实和确立

一是竞争性行业存在市场准入和行政审批“两道门槛”,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的市场准入存在更多的市场障碍。二是不同市场主体的资源占有不平等。目前许多大中型国有企业更容易获取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等稀缺资源,造成竞争起点不公平。三是融资成本以及资金的可获取性不平等。国有企业以国家信用背书,更容易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获得资金,而大量民营企业却常常遭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所有制歧视”,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显著高于国有企业。

(四)社会信用评价低

一是政府信用缺失,某些地方政府信用缺失使其正面临着严重的信用危机;二是企业信用缺失,如我省荷花池中药市场中掺杂使假、向消费者兜售其它劣质中药材的情况使其面临信用危机;三是个人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使用假文凭、假证件,个人信贷中出现的恶意欠款,利用各种方式不缴或少缴所得税等情况,使个人出现信用危机。

二、四川市场经济秩序法治化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对地方立法的清理工作,清除不符合上位法和地方省情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需要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立法原意、基本制度等问题进行把握,在执法检查等工作中了解法规的实施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在具体操作方面对法规存在的问题和如何修改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同时,消除上位法与下位法存在的冲突,如清晰界定省工商部门与质监部门在各行业领域的权力界限。

(二)整合市场秩序监管权力体系,保障权力运行的高度统一,防止令出多门

首先,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省、市、县三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扩大县级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加快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制化。其次,进一步理顺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关联,坚持“一件事件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省、市两级和区县部门之间应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审批信息。再次,完善监督体系。构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保证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保障权力运行的高效统一。

(三)保障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和市场运行中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构建和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着重清理和取消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完善信用体系的信息收集和发布机制,强化对于失信行为的追究

第一,强化政府信用,塑造诚信政府的理念和形象。第二,充分发挥政府牵头作用,继续深化重点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使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增强其自身诚实守信的内生力,为其赢得政府部门的政策扶持和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提供对接服务。第三,完善社会信用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健全由政府、司法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等共同参与的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者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优惠条件,对于失信主体信用记录依法共享,采取行政、司法、市场和社会制裁等联防措施与手段,引导各类信用主体行为逐步走向规范和诚信。

 

 

 

 

文章来源: 网站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