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10.06.2016  00:35

 

      下列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单见附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我局提交二0一四年度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 月1 日至6 月30 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的规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的规定。我局决定:拟对其做出吊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行政处罚,现公告告知。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对该处罚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书面申请送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成都市玉沙路118 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 年5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