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局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

11.03.2014  18:21

3月10日,四川省工商局、省消委会召开了2014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新闻通报会。会上,四川省工商局市场处处长田培友就《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做了细致的解读,并对四川工商系统在2014年的网络交易监管工作进行了通报。

截至2013年底,四川网民人数达2835万,普及率35.1%,移动互联网用户超过4000万户,省内网站数量110127个。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四川省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位居全国第7位,中西部首位(前6位是浙江、广东、北京、上海、江苏、山东),2013年1-9月,全省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5923.6亿元,同比增长53.3%,其中网络零售交易额621.9亿元,同比增长48.1%。

全社会的网络商品交易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难免有良莠不齐、沉渣泛起的问题,需要进行规范、引导。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办法》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配套行政规章之一,将于今年3月15日起与新《消法》同步施行。

经营网店需实名认证 向消费者“亮照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对于个人网店卖家,未强制要求注册办照,但要求个人卖家必须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并提交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同时,《办法》第八条要求,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对于“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

一旦发生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事件,工商部门可以迅速与第三方交易平台共同确定个人卖家,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利。”省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处)处长田培友说。

网络维权力度加大 遇七种情况可维权

此次《办法》细化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七大措施,对于消费者关心的手机垃圾短信、7日无理由退货以及网络大V通过微博等、发送广告信息等,均作出了规范,切实保护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权益。

七大维权措施包括:电子发票和凭证可作为投诉依据、消费者7日无理由退货、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杜绝卖家借助合同条款不公平交易、处罚“刷信用”“差评师”等现象、微博推销商品应注明是否为广告、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服务应提前公示等。

据悉,四川省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已于今年1月11日开始试运行,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公开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咨询和建议,打击网络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规范网络经营秩序。(记者:初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