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提请一审
保障工伤职工待遇 拓展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3月30日下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大会审议。
受省政府委托,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胡斌就《草案》有关情况作说明时表示,工伤保险制度对保障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四川全省累计为近60万人次落实工伤保险待遇180多亿元。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省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职业人群对职业伤害保障的需要,特别在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制度不足更加明显,亟待拓展覆盖范围、理清政策边界、下延服务职能,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完善和解决。
《草案》以保障和改善民生、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四川实际进行制度创新,着力保障工伤职工待遇,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
农民工待遇保障备受关注
据胡斌介绍,我省是农民工大省,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防止其因工伤致贫、返贫,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具有重要意义。《草案》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以及就业岗位工伤风险相对较高等特点,解决了农民工参保难和待遇保障难的问题。
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拓展值得关注
《草案》根据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和基层反映的实际问题,对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拓展,将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并分别将超龄人员和实习生纳入参保范围。
关于工伤认定权限
胡斌表示,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已由县级统筹提高到市级统筹,根据工作安排,今年将实现省级统筹。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应该由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但是,全省每年工伤认定案件4万件左右,集中在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既不利于工作又不方便群众。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和适应“统筹层次向上提升、管理服务向下延伸”的省级统筹需要,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就地就近办事,借鉴浙江、广东、广西等省(区)经验,《草案》将部分工伤认定权限下放至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文字:刘佳 摄影:杨鹏立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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